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作者:刘勇进律师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4-17
阅读量:3009
导读:在现实迁过程中,合法的强拆决定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实施主体可能是法院,可能是法院责成的行政机关。因申请法院强拆的难度较大、程序较多,很多政府部门剑走偏锋,以拆违取代拆迁,以使自己的强拆行为合法化。本文,看刘勇进律师如何应对,协助委托人赢得胜诉,挽回损失。
【房屋被强拆怎么办? 】
郭先生对位于淄博市XX村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多年来,郭先生及全家都在此居住。2018年5月24日,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在未通知、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郭先生的房屋拆除。郭先生得知房屋被强拆之后,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分局保护原告人身和财产安全,随后将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公安分局在答辩状称,2018年5月24日接警后经出警调查得知,拆除郭先生房屋是街道办事处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郭先生认为,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此委托刘勇进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发现诸多违法点,依法指导委托人起诉】
刘勇进律师听过详细案情后向委托人解释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及社会组织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街道办实施强制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法律规定行政强制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应就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履行相应的送达程序,本案街道办在实施涉案行政行为之前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所实施行政行为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且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给郭先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侵犯了郭先生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郭先生位于淄博市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郭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近日,郭先生收到了胜诉判决。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规定了公告、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及要求。本案被告在实施拆除原告房屋前未履行前述规定,属法定程序缺失。尽管原告的房屋及院落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即使如被告所说是违法建筑,被告对其拆除也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鉴于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四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5月24日拆除原告郭楠位于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办事处商王村的房屋及院落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办事处负担。
在收到胜诉判决后,委托人对接下来的案件代理工作,以及妥善解决纠纷充满了信心。刘勇进律师表示,被拆迁人遭遇拆迁大多是茫然无措的,什么情况也不清楚,大多数消息似乎是“听说”的,官方文件从来没看见过。种种混乱情况让他们六神无主,这时便会出现错误的应对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细分并严格限定了每一步的程序,违反任一程序规定都属于违法强拆。在办案中,专业征拆律师可以根据丰富的法律知识与经验,迅速指出文件的违法点,对抗制约征收行为的进程,帮助当事人争取谈判的筹码,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成功捍卫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