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16
阅读量:1589
在近期的连麦咨询中,不只一位被拆迁人跟笔者讲,自己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直没能取得补偿,已经委托当地律师或者自行提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诉讼了。乍一听,被拆迁人似乎还是掌握了一些权利救济的要领,起码知道补偿安置纠纷不能无限期的拖延下去了。但转念一想,在明律师又不禁替被拆迁人担心起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讼可不是轻易就适合提的,这一个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许多对被拆迁人并不有利的情况。
【问题一:很多人提履职诉讼,因其房屋已被强制拆除了】
在明律师经常讲,最佳的咨询、委托律师的时机永远是四个字“没签没拆”——被拆迁人未与拆迁方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被拆迁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尚未被拆(铲)除。
“没签没拆”的被我们称之为“优质案件”,原因就在于此时的被拆迁人手中握有房屋、青苗等足够有分量的筹码,一旦拆迁方急于用地开工,提升补偿安置的可能性就会较大。
回过头来讲,很多被拆迁人之所以选择了起诉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原因就是其房屋已经被拆掉了,青苗也都被铲平了。
也就是说,起诉履职事实上是一种被迫的、万不得已下的被动选择——人家拆都拆完了,补偿安置的事却只字未提,我再不起诉要求其作出补偿决定等什么呢?
在明律师还是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能够想尽办法阻滞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发生,尽量将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先保护起来,在这些筹码尚在时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从效率的角度上看,倘若拆迁方能够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那么我们就可直接对此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也就免去了起诉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经过一审、二审其勉强作出补偿决定后再去起诉补偿决定的弯路了。
而且关键的问题在于,房子尚在和房子已不在,起诉补偿决定的效果是有差异的,而补偿决定才是最终解决补偿问题的核心所在。“履职”只是其中的一个步骤、环节,怎样履职才是被拆迁人更关心的。
【问题二: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诉讼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更适合作为最后手段选用】
实践中,许多咨询者的房子都是在五年八年甚至十年前就被拆除了。房子一被拆,被拆迁人就习惯性地开始信访、举报,耽搁了不少时日但就是没有去咨询律师走法律途径。
信访的结果大多是碰了一鼻子灰,原因我们多次讲过——信访不解决涉诉纠纷,而补偿安置给多少钱、多少套房恰恰属于信访不管的那类。
这一折腾若干年就过去了,被拆迁人因此错过了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期限(可简单粗暴按房屋被拆除之日起1年去记),待到去咨询律师时,可供选择的路径似乎也只剩下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此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定依据,“行为内容”就是你的房子被拆了,一般而言被拆迁人当天就会知道,那么这一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但大家需要明白的是,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一旦胜诉,其指向的将是行政赔偿申请和诉讼。就对征收方构成的法律上的压力而言,赔偿显然优于补偿,“强制拆除违法”显然优于“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一般而言,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胜诉几率较大,诉讼难度也相对较小。对被拆迁人而言,先拿下一个能够拿下的胜诉判决,对拆迁方的非法行为施以惩戒和教训,制造一定的舆论压力,这都是有益无害的事情。
实践中,专业的拆迁律师正是通过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来争取与征收方协商谈判的机会的,满意的补偿都是谈下来的,而不是靠诉讼判下来的,这一点非常重要。
也就是说,当被拆迁人因丧失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权利而被迫选择履职诉讼时,本该握在手中的筹码就已经丢掉了一大块了,从整体形势上看这对被拆迁人而言是不利的。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讼属于“兜底操作”,不到万不得已不可轻易动用。这是因为“补偿安置职责”是不讲究“全面赔偿原则”的,其中缺失了对拆迁方不法行为的惩戒内容。
譬如在明律师此前曾多次论述过的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问题,放在强制拆除后的赔偿领域是可以调整至最有利于被拆迁人的时点上的,而在一般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时,法院则可能倾向于不调整时点,仅给予延迟补偿期间的利息作为对被拆迁人损失的弥补,这样一来一去差别还是不小的。
在个案中,房屋被拆除往往意味着被拆迁人的评估、举证困难,即便法院判了履职,其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综上,专业的拆迁律师往往不会一上来就建议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职,而是会通盘考虑后首先关注有没有其他办法,最后再去选择这一从起诉期限上跑不掉的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2281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
若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就一直持续。因此,被拆迁人以请求县级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想要提升补偿利益,诉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有时甚至不是必用的手段。当下的行政纠纷化解政策倾向于鼓励大家通过协商、调解、复议等非诉手段解决纠纷,被拆迁人一定要谨慎行使手中的诉权,避免盲目起诉而给自己的权利救济制造麻烦。
即便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讼是当事人“肉眼可见”的权利救济方式,其仍需要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去提起、应诉,而不宜被拿来当成万金油使用。诉与不诉,此诉与彼诉,房子留住与否,这些在具体个案中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而不是稀里糊涂、都差不多的事情。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一定要牢记“权利救济须趁早”的教训,在房屋、青苗遭到毁坏时坚决请律师介入走法律途径,不可再用“信访、举报”等免费渠道自欺欺人、糊弄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