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陈福文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16
阅读量:1837
“红头文件”因往往套着象征权威的“红头”而得名,泛指政府机关发布的措施。非立法性文件,长期以来都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抓手。“红头文件”不是法律上的名词,法律上红头文件为规范性文件。在征收过程中,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制权威统一的现象并不少见,那么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红头文件侵犯了自身的权益该怎么办呢?
在行政诉讼和复议相关法律均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可以对红头文件提起审查申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定期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在2018年的新闻发布会中,最高人们法院发言人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源头,要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有必要正本清源,应当从源头开始审查和纠正。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挑战“红头文件”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须进行审查。
那么遇到乱发红头文件的情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请求,需注意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提出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必须是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
其次,关于可附带审查的范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并对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要求的,因不作为行为未依据任何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可以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
最后,关于提出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如何,重点审查哪几个方面?
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重点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民法院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第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制定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第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规范性文件本身是否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人民法院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后,会做什么样的处理?
一是,不作为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阐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二是,可以提出处理建议。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如果遇到行政机关乱发红头文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帮助您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