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女性村民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渠道
在我们以往的许多咨询中,都存在女性村民在土地权益被侵害后救济无门的窘境。那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起,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变,新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那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纠纷外,新法还在第75条第2款中规定了女性在其他纠纷发生时的权利救济选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除此之外,如果女性村民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被侵害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侵害农村女性土地权益、成员资格确定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广大女性村民一定要善于运用新法赋予我们的各项权利救济工具,以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土地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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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妇女有六项合法权益
1、 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