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女性村民的婚姻状况 不影响取得财产权利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婚否”是每位女性的自由,任何他人无权干预,结婚更早已不是女性村民所能作出的唯一选择,当然也就更不能因为女性是否结婚而影响到女性的各项权益;就此,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也就是说,女性村民、成员的婚姻状况变动完全不影响应得的补偿安置权益及土地权益,如果以后大家在各种方案、决议里看到,以婚姻状况、是否年满二十几周岁等把女性“划出来一块”不给补偿安置的做法,那就是根本性的违法,绝对不能答应。此外,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关注到了对选择招上门女婿的女性村民权益的维护,即明确对“入赘男”的上述权益给予保障。某种意义上说,保障这部分女性村民配偶的权益,就是对她们权益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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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权热线、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1.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2.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