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23
阅读量:127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由此可知,在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能与纠纷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在相关纠纷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民事纠纷依法解决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相关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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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青苗补偿。
标准对青苗以收获期,按季进行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其他附着物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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