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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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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关于农村建设用地,这三点要注意
作者:​ 黄小仙 来源: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1-09-08 阅读量:1741

导读: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有了更为健全的制度和法律保护。据此,《条例》中有对农村建设用地的重点规定,以盘活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进一步为农民创收。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大家,关于建设用地,有这三点值得关注

一、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

在《条例》实施前,农村土地征收是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其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该《条例》并不能完全覆盖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农村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利益上会吃很大的亏,在这样的形势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应运而生。

此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农村土地上的征收程序,也就是从9月1日开始,农村土地征收将完全依据《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如果违反《条例》规定,那么就是违法的,被征收的农民朋友可提起相应的维权诉讼。

《条例》规定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可分为以下6步: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2、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4、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5、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6、实施土地征收。

二、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置于征收审批


如上述征收程序可知,新《条例》中明确提出需要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以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置于征收审批,这和以往的土地征收相反。在《条例》实施以前,农村土地的征收是先经过了审批,然后才开始发征收公告、签补偿协议的。

9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关于农村建设用地,这三点要注意


《条例》怎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呢?这主要是因为在过去的农村土地征收实践中,土地征收项目经过审批后,在后面的征收操作中,经常出现断水断电逼迁、强拆偷拆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尽可能规避上述违法征收行为的发生,保护农民土地房屋利益,《条例》要求征收方必须先要和被征收的农民平等协议和谈判,只有在达到农民朋友预期的合理补偿利益后,农民朋友自愿签了征收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才能将征收项目提交审批,审批过关后,才能开始实施征收。

《条例》这样规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能让农民朋友掌控谈判的主动权,赋予了农民对征收项目的话语权。比如:征收补偿标准合不合理、征收方式是否适当、补偿利益的给付期限能否接受等等,在新《条例》规定下,农民都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并且征收方还必须听这些意见,否则被征收农民不签补偿协议,征收项目就无法实施,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制约和束缚行政征收方的行政强权。

对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新《条例》给了农民朋友如此大的权限和能力,被征收人要充分把握好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而全方位保护好自己的补偿利益。也就是说,《条例》这就提高了被征收人的主动地位,给了被征收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更多掌控空间。这就要求被征收人需要全面的去评估自己的房屋和土地价值,参考周围市场价以及如何置换、置换到什么位置上等最有利于自己的因素,然后以最有利于自己的价值内容去和征收方协商交涉。

三、明确征收土地批准前需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新《条例》中明确指出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相关补偿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这是对“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再次着重强调。法律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该原则,可见“先补偿、后搬迁”对我们被征收人的意义有多重大。因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最大的筹码就是房屋,只要房屋在,都有可判谈的空间。而被征收人如果还没有拿到合理补偿,就搬迁,后期再想要拿补偿利益,那是非常困难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征收方即使违法也要强拆的原因。

所以,在明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足额拿到补偿利益后,再搬迁。如果当事人发现相关部门有违反规定进行拆迁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标签: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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