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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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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来袭,你的房屋、物资可能被征用!
作者:王小明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2-05 阅读量:2757

导读:自2020年1月20日起正式打响的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人民战争”目前正持续白热化阶段。在此重要当口,征收拆迁、拆违的自然会少很多,但你的房屋、物资却存在被政府征用的可能性。那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征用”是怎么回事儿?它与大家所熟悉的征收有何区别?贡献出了自己的房屋、物资归政府防疫使用,能够获得补偿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在明、梁红丽律师应东城区律师协会的要求,利用春节假期的时间撰写了本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的“征用补偿协议”及补偿方案的内容草稿,为这项工作贡献出了在明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以下,我们来关注征用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对老百姓的影响。

【“征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征用的性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不必得到房屋、物资所有权人的同意。征用仅能用于应对如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突发、紧急事件,无故不得随意启动这一程序。

从主体层面看,征用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行政主体无权实施征用。

征用与征收的最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征收是强制收回被征收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而征用仅仅是“强制使用”,用完了应当还给被征用人。

若被征用的是损耗性的物资,用后就灭失了,那么就应当由政府给予补偿。

新冠肺炎疫情来袭,你的房屋、物资可能被征用!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根据上述法律的明文规定,我们可以确定在本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征用行为的以下几个要点:

其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实施临时征用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权组织实施,但可在上级政府依法启动后予以协助;

其二,可征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与抗击疫情相关的设施设备;

其三,“补偿”与“返还”并不是二选一的方式,而应当根据实际使用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面、公平的处置。

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征用了宾馆、旅舍用于集中安置隔离观察人员或者医务工作人员,那么在征用期限届满后其不仅应当及时返还这些房屋的使用权,还应当对其征用期间所产生的合理房费、服务人员费用等损失给予补偿。

而若征用的交通工具如车辆等在使用期间不慎损毁灭失,那么事后被征用人应有权要求征用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要求其补偿同等价值的可使用的车辆。

简言之,征用与征收类似,也是需要双方依据政府拟定的补偿方案就补偿、返还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返还协议的。被征用人如有其他合理、正当的诉求,也可以及时与征用方进行沟通,征用方应当尽力予以满足。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征用既然以其强制性作为保障和特征,就应当确立“全面、公平的补偿原则”,即确保征用方给予被征用人的补偿不得低于其所使用、耗损的物资在疫情开始阶段市场价值的标准。征用行为应当与募捐、政府集中采购等明确区分,才能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唯有被征用人认可,临时征用物资抗击疫情的做法才会具有可操作性。我们也在此呼吁广大被征用人在确保自身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支持、配合政府的征用物资工作,以实际行动为战胜新冠肺炎疫情添砖加瓦。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为被拆迁人提供企业拆迁、棚户区改造、农村拆迁、城市拆迁、商铺拆迁、棚户区改造等全方位拆迁法律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

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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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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