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导语】:
征收拆迁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于城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性质认定不一,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行为,有的认为是强制行为。本文结合刘勇进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来谈谈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
委托人刘先生等人系J省J市某公寓的承租户,2019年10月,区城市管理局对包括刘先生等在内的承租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刘勇进律师团队认为,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存在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有违比例原则等问题,故依法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刘勇进律师团队认为:
首先,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性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号)和《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国法秘研函[2012]665号)中都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原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仅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不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因此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故本案所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虽冠以“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但是实质上并非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
其次,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违法。从适用法律上看,涉案文书使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从程序上看,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采用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区城管局未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律师提示】
刘勇进律师团队特别提示:由于行政处罚的程序较为严格,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也更为有利,故对于行政机关自设义务的程序选择,其相应的司法审查也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