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3-07-01
阅读量:1734
在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确定适格被告尤为重要。那么如何确定适格被告呢?如果被告列错或者遗漏被告,法院将如何处理呢?

案例:
2005年7月30日,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曹某(系原告舅舅)进行了土地确权登记,并办理了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认为涉案宅基地曾于1987年登记在原告母亲名下,且曹某于此前已取得城市户籍,已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9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递交调查处理申请书,被告未答复。2020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某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7月14日,被告某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冀自然资复议决字﹝2020﹞34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行终X号行政裁定中查明:2008年曹某委托他人建房时,原告母亲放弃了对涉案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法院认定原告母亲与该案诉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该案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某省自然资源厅以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其复议申请,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一审将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某省自然资源厅列为共同被告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复议决定维持,那么应以作出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仅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而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则作出原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的,则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此可见,可分为复议维持、复议改变、复议不作为三种情形确定适格被告。
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的,应将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而复议维持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的,系程序性驳回,应以行政复议机关单独做被告,如上述案例的情形。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但也有复议改变或者复议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则也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被告。
那么,本应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而当事人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政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告知原告追加另一个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另一个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列为第三人。
二、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即此时仅起诉复议机关。
而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改变实体权利义务。实务中有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也是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如果复议机关仅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或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那么此时复议并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而应视为复议维持。
此时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三、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逾期对行政复议申请未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的,可以选择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也就是原告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则应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选择起诉复议不作为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如行政复议改变的处理结果,即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就是关于经行政复议的诉讼中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