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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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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棚户区改造必须应符合什么条件?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6-30 阅读量:2562

棚户区通常指一些由于缺少规划,所建设的宅院分布凌乱的简易房屋,以及棚厦房屋集中区。因为“棚户区”在法律上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所以“棚户区改造”项目极有可能被滥用。棚户区改造本质上也要拆迁,因此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先确定被划为拆迁范围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内的房屋。


1、棚户区房屋的结构简单,抗震、防火、抗洪性能差,为居民的居住带来很大安全隐患。棚户区的住房通常面积狭小,居住拥挤,采光通风差,路况不好,没有绿化带和公共活动场地,影响了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改变这种情况,2018年国家推出了棚户区改造新政策。


2、由于棚户区房屋的价值可能比较低,补偿的数额也可能会被拉低。首先确定一下被划为拆迁范围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内的房屋。再看看拆迁程序是否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棚户房实施强拆,也必须先下征收补偿决定,走一系列法定征拆程序,然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些拆迁方以棚户房为由,随便拆除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对于明显不属于棚户区,而被强行当做棚户区房进行拆迁的,被征收人可以考虑联合起来,起诉征收决定,看看能不能将其予以撤销。


3、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以及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补偿方式。“一刀切”的单一化补偿方式的存在是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补偿。


北京拆迁律师:棚户区改造必须应符合什么条件


、棚户区改造本质上也要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应满足下列条件。


1、目的: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2、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标签: 棚户区改造 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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