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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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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市禁止抢栽抢建条款,是否剥夺被征收人合法增益?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01 阅读量:49

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抢栽抢建不予补偿”是一项被广泛执行的刚性规则。征收土地预公告中亦明确载有此类条款——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这一规定被征收人往往产生一种直观的感受:禁止抢栽抢建的条款剥夺了他们获得更高补偿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合法增益”。


但是,这种感受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合法增益”究竟应当如何界定?抢栽抢建条款的适用边界在哪里?被征收人在预公告发布前已经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投入,是否会因这一条款而被“一刀切”地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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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抢栽抢建条款的法律性质与规范目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这一条款在各地的征地补偿办法中普遍被重申和细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将抢栽抢建的具体表现形式列举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英德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进一步明确,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也不予补偿。


该条款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持征收范围内的现状稳定,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人为手段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一致性。然而,这一规则的适用是有前提的——“抢栽抢建”指的是在预公告发布之后实施的、以增加补偿利益为目的的突击性种植和建设行为,而非对被征收人在预公告之前依法进行的合法种植和建设的否定。换言之,禁止抢栽抢建条款的功能是“防止增益不当增加”,而非“剥夺合法增益”。


2、抢栽抢建行为与合法生产经营的区分标准


判断某一青苗或构筑物是否属于“抢栽抢建”,核心标准在于种植或建设行为的时间节点。凡是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的青苗和构筑物,无论其是经济林木、果树还是农作物,均属于合法财产,应当获得补偿。各地征收补偿办法明确规定,青苗补偿按照合理种植密度以亩为单位计算,或按照零星青苗以棵(株)为单位计算。这意味着,只要种植行为发生在预公告之前,种植密度符合当地农业生产习惯,即可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


在树木补偿领域,特殊规定则更为精细。对于突击栽种的青苗和树木,在青苗补偿中可能不予考虑,但在树木补偿中则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补偿。这一区别对待体现了补偿政策对具有一定价值的长期性投入(如多年生经济林木)与短期突击种植行为之间的态度差异。


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在预公告发布后的正常管护行为——如对原有果树进行修剪、施肥、浇水等——不属于新增种植,不应当被认定为抢栽抢建。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在预公告后继续对其合法财产进行正常维护,无需担心因预公告发布而丧失对合法青苗的补偿权利。因此,禁止抢栽抢建条款并不会剥夺被征收人的合法增益——合法增益的范围早已在预公告发布之前由被征收人的合法投入所固化,预公告之后的新增投入不属于“合法增益”,自然也不存在“被剥夺”的问题。


3、被征收人合法增益的范围界定与证据保全


“合法增益”应当被理解为被征收人在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基于其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所投入的劳动、资金和技术所形成的财产价值。这一价值包括:土地上的青苗价值——依照合理种植密度种植的农作物的市场价值;地上附着物的重置价值——合法建造的房屋、构筑物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计算的价值;养殖物的市场价值——依规投放的养殖物的当期市价;多年生经济作物的长期收益价值——果树、林木等按剩余收益年限折算的价值。


要确保这一合法增益在征收补偿中得到全面认可,被征收人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一方面,建议在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自行对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构筑物等进行全面的拍照、录像,保留能够证明种植或建设时间节点的证据。另一方面,妥善保管种子购买发票、苗木采购合同、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证明种植或建设行为发生在预公告之前。


在禁止抢栽抢建条款面前,被征收人最好的维权策略是配合而非投机——在预公告之前积极投入、合法经营;在预公告之后保持现状稳定、积极配合调查。唯有如此,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化地实现自身合法增益。


结语:禁止抢栽抢建条款的适用边界是清晰而有限的——预公告之后新增的突击性种植和建设不予补偿;预公告之前已经存在的合法青苗和构筑物依法全额补偿。该条款的功能是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维护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而非“剥夺”被征收人的合法增益。


被征收人的合法增益——即其在预公告发布之前的合法生产经营投入——在土地现状调查中应当被如实记录并依法获得补偿,不受禁止条款的影响。因此,被征收人应当准确理解禁止抢栽抢建条款的法律性质,避免因误解而放弃自身合法权利,也避免因投机行为导致不必要的投入损失。


标签: 征地拆迁 贵州 毕节市 禁止抢栽抢建条款 征收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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