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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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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凌海群体拆迁,滩涂使用权剩余期限是否影响补偿单价?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29 阅读量:65

导读:在群体拆迁中,多个养殖户同时面临滩涂使用权被收回的局面。这些养殖户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起始时间不同、证照剩余期限不同,在征收补偿中是否应当适用相同的补偿单价?滩涂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是否影响补偿单价的确定?


从用益物权的价值理论出发,海域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是决定其经济价值的关键因素——剩余期限越长,使用权人未来可获得的经营收益越高,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越大;剩余期限越短,未来的收益空间越小,使用权的价值越低。《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相应补偿”中的“相应”,即指补偿应当与用益物权的实际价值相匹配,包括剩余期限的长短对使用权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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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滩涂使用权剩余期限的法律性质与价值影响


滩涂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滩涂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海域使用权的期限由使用权证书载明,期限届满后,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在征收场景下,被提前收回的滩涂使用权,其剩余期限是使用权剩余价值的核心决定因素。


从经济价值的角度来看,海域使用权是一项能够产生持续经济收益的资产。使用权人通过在滩涂上从事养殖生产,每年可以获得稳定的经营收益。剩余期限越长,未来可以获得的经营收益越多,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越高;剩余期限越短,未来可回收收益的时间窗口越窄,使用权的价值越低。这一价值规律,与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的估值逻辑相通——剩余期限是用益物权价值评估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参数。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应补偿”,蕴含了补偿与被消灭权利的实际价值相匹配的原则。剩余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使用权价值的高低,因此,在征收补偿中,剩余期限应当作为确定补偿单价的重要因素。剩余期限较长的养殖户,其使用权价值更高,应当获得更高的补偿单价;剩余期限较短的养殖户,使用权价值相对较低,补偿单价相应较低。这种“不同期限、不同单价”的差异化补偿方式,是价值规律的体现,也是法律公平性的内在要求。


2、剩余期限补偿的计算方法与评估机制


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补偿应当通过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确定。实践中,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方法:


其一,基准补偿单价加剩余年限加成。海域使用权补偿费按照“基准补偿单价×(1+剩余年限加成系数)”的公式计算。基准补偿单价由地方政府依据当地海域的区位条件、养殖产值、市场供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剩余年限加成系数则与剩余年限的长度正相关,剩余年限越长,加成系数越高,补偿金额越大。这一计算方式的制度逻辑在于:基准补偿单价反映了海域使用权的平均价值,剩余年限加成则反映了剩余期限差异对使用权价值的边际影响。


其二,收益还原法评估。对于有完整经营记录的养殖户,可以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即以近三年平均经营利润为基础,乘以剩余使用年限,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现后纳入补偿范围。收益还原法能够更精准地反映剩余期限对使用权价值的影响——剩余年限越长,折现后的总收益越高,补偿金额越大。《海域使用补偿办法》为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补偿提供了制度依据,持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养殖户,其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应当作为独立财产权益获得补偿。


在群体拆迁中,评估机构应当为每一个养殖户分别评估其海域使用权的剩余年限补偿,不得采用“一刀切”的统一补偿单价。评估报告应当单独列明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价值和补偿金额,避免将剩余年限补偿与其他补偿项目混同打包。


3、群体拆迁中剩余期限补偿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在群体拆迁中涉及多个养殖户,不同养殖户的滩涂使用权剩余期限差异可能较大。这种差异性决定了补偿标准无法实行“一个标准、统一单价”的简单化操作。


从公平性角度看,差异化补偿恰恰是公平的体现——使用权的价值本就因剩余期限不同而有差异,补偿标准如若不承认这一差异,将形成对剩余期限较长养殖户的价值剥夺。剩余期限较长的养殖户,如果在补偿中仅能获得与剩余期限较短者相同的补偿单价,其未来多年经营收益的损失将无法得到合理弥补,这违背了“损害填平”这一补偿制度的根本原则。


从可操作性角度看,群体拆迁中的剩余期限补偿需要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规范的计算公式,才能避免因评估方法不一导致的标准混乱和被征收人对补偿公平性的普遍质疑。征收部门应当在补偿方案中明确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评估依据,并在补偿方案公告期内向被征收人充分释明。评估机构应当对每个养殖户的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进行独立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开,接受被征收人的监督和质询。


对于剩余期限较短的养殖户,虽然补偿单价相对较低,但由于其使用权的取得时间较早,海域使用金缴纳年限较长,已通过长期经营获得了较多的收益回收,较低补偿单价的实质公平性并不因此而减损。群体拆迁中的补偿公平,并非追求补偿金额的绝对平均,而在于每一个养殖户都依据其实际权利状况获得了与之相匹配的补偿。


4、养殖户的权益保障与策略建议


面对群体拆迁中剩余期限对补偿单价的影响,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第一,在补偿登记阶段,主动提交海域使用权证书,确保证照记载的权利期限信息被准确记录。权属证照遗失的,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补办或出具权属证明。


第二,要求评估机构将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作为独立评估科目,在评估报告中单独列明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价值和补偿金额。养殖户应当审阅评估报告,确认评估中是否将剩余年限作为关键参数加以考量。


第三,对采用“一刀切”统一补偿单价的补偿方案,应当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在评估中适用剩余年限加成系数或收益还原法,体现不同剩余年限之间的价值差异。养殖户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或专家鉴定,以确保剩余年限补偿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


第四,对于剩余年限补偿标准存在显著争议的,养殖户可以联合其他利益相近者,在补偿方案公告期内集中表达补偿诉求。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启动听证程序。


结语:群体拆迁涉及多个养殖户时,滩涂使用权的剩余期限确实影响补偿单价。这一结论源于用益物权价值的本质属性——剩余期限越长,使用权价值越高,补偿单价越高;剩余期限越短,使用权价值越低,补偿单价越低。《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确立的“相应补偿”原则,要求补偿与被消灭权利的实际价值相匹配,剩余期限差异正是决定价值差异的核心因素。


在群体拆迁中,征收部门应当在补偿方案中明确剩余年限补偿的计算方法,评估机构应当将剩余年限作为独立评估参数;养殖户应当主动主张剩余期限补偿,对“统一单价”的补偿方案依法提出异议,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不当减损。


标签: 征地拆迁 辽宁 凌海 群体拆迁 滩涂使用权 剩余期限 补偿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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