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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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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强制清理是否属于行政强制,企业如何区分适用程序?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18 阅读量:75

导读:在清拆行动中,一个法律层面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对养殖设施实施的强制清理,在法律性质上究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两者在适用条件、程序要求和救济途径上存在何种区别?养殖企业应当如何准确区分,并据此采取相应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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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行为区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别。两者虽然在名称上相似,但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上存在根本差异。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 “临时性” 和 “预防性” ——目的是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而非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置。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 “执行性” ——以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前提,旨在确保该决定的实现。在强制拆除领域,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包括: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是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违法行为,具有防止危害发生的功能;而行政强制执行针对的是已经发生且被行政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具有将行政决定内容付诸实现的功能。


2、强制清理的法律性质认定


对于滩涂非法养殖设施的强制清理,其法律性质应当认定为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从行为目的看,强制清理是对已被认定为“非法养殖”的行为进行处置,而非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清理通告发布后,养殖户被给予一定的自行拆除期限——这正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期”安排,而非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临时控制手段。


第二,从行为逻辑看,强制清理以确认养殖行为非法性的行政决定为前提。只有在养殖户被确认违法后,强制清理才具有合法性基础。这一“认定→催告→强制执行”的逻辑链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标准模式。


第三,从法律依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对强制执行程序作出了系统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强制清理的法定程序要件


养殖企业被强制清理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要件,缺一不可:


一是催告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实践中,常见的违法情形包括:催告书内容不完整、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未依法送达等。


二是听取陈述申辩。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作出记录。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是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是公告程序。对于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才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未履行公告义务的,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4、养殖企业如何区分适用程序并维权


对滩涂清拆中的养殖企业而言,区分清拆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助于确定自身的权利救济策略:


第一,识别行政机关的适用程序是否合规。如果行政机关跳过了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例如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即实施清理,或未依法催告即强制拆除——则应认定为程序违法。养殖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张权利。


第二,关注行政机关是否混淆了两种行政强制类型。如果行政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的名义实施强制清理,但其本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养殖企业可以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对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养殖企业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合法的行政决定作为执行基础;催告程序是否依法履行;强制执行决定是否书面作出并依法送达;公告程序是否完备;被执行对象是否准确。在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催告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未履行催告程序直接执行即构成违法。


第四,养殖企业在清拆过程中务必做好证据保全。养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格、价值等信息,都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完整记录并固定存证。同时记录清拆现场的行政执法过程,为后续行政复议或诉讼做好证据准备。养殖企业还可以调取清拆项目的实施方案、政府文件等,确定行政机关依据的是哪一法律规范。


结语:在滩涂清拆中,强制清理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两种类型虽同属行政强制范畴,但在适用条件、程序要求和救济路径上存在本质差异。养殖企业需要精准区分:对于程序违法的清拆行为,及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于实体认定错误的清拆决定,启动行政诉讼,如能证明养殖合法或信赖利益,请求撤销清拆决定、确认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同时,在清拆过程中要注重证据保全,用完整的证据链支撑权利主张。只有准确识别行为性质,才能在法定的救济渠道中正确行使权利,避免因程序适用错误而错失维权良机。


标签: 征地拆迁 滩涂 强制清理 行政强制 企业 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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