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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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面对城镇住宅及公用设施用地征收时,被征收人往往会因补偿标准不理想、安置方案不周全等问题,萌生“拒绝搬迁”的念头。然而,从法律层面看,“拒绝搬迁”并非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征收具有强制性,一旦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并生效,被征收人即负有配合搬迁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毫无话语权。当程序违法或补偿不公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挑战征收行为或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间接影响征收的推进。

1、征收程序的法定要求与被征收人的义务
城镇住宅及公用设施用地的征收,核心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强调,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决定的作出须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并履行征地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方案公示与听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
被征收人的核心义务是在获得公平补偿后配合搬迁。案例中明确,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意见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需要先针对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是法定程序之一。因此,被征收人不能以“拒绝搬迁”来对抗合法的征收决定,法律也不支持无条件的“拒迁权”。
2、“拒绝搬迁”的法律实质:程序性对抗而非实体性拒绝
实践中,被征收人所说的“拒绝搬迁”,在法律上实质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表现形式是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被征收人群体可以通过这一法定渠道表达不同意见。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征收决定的执行可能会被中止。通过这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阻碍违法征收行为的推进。
3、被征收人的合法救济途径
在城镇住宅及公用设施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若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或补偿不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合法维权:
一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是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补偿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如果征收部门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即迫使搬迁,被征收人可以就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开征收项目的征地批文、规划许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等关键文件,核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征收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与征地批复,可申请确认违法或撤销。
四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及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时,会将补偿不到位的征收决定认定为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在法院审查强制执行申请时,被征收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补偿不到位、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结语:城镇住宅及公用设施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不能以个人意志简单“拒绝搬迁”。征收决定一经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补偿标准不认可、程序不合法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质疑征收行为或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