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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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大,划设禁养区、清退禁养区内的养殖活动,已成为各地优化产业布局、保护水域生态的重要举措。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目标,其正当性与必要性毋庸置疑。然而,实践中一个令众多被清退渔民与养殖户深感困惑的现象反复出现:“明明划入了禁养区,为什么我们要被清退、补偿微薄甚至没有补偿,而别人却可以继续养,甚至我们被清退后原地又交给了别人来养?”

1、禁养区清理的法律依据与补偿义务
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划定禁养区,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地方出台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法规政策,均为划定禁养区、清理禁养区内养殖活动提供了制度基础。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合法经营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禁养区的划定本身具有合法性,其核心正当性来自于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需要。但合法划定禁养区,绝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对合法经营者的财产权益保障。在苏某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虽然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但也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合法经营的养殖户依法给予补偿。若禁养区划定前养殖户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排污许可等合法经营资质,其对经营场所的信赖利益就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清理一批、保留一批”的程序违法与实体不公
禁养区清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最严重的法律争议并非来自清理本身,而是来自清理过程中的“差异化”执法——即对处于同一禁养区、事实状态基本相同的养殖主体,部分被强制清退、补偿不足或未获补偿,部分则被允许继续经营甚至由他人接替养殖。这种对人不对事的差异化操作方式,不仅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质疑,更触及了行政法治的核心底线。
首先,从程序合法性的角度审视,禁养区内的养殖清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各市县在推进禁养区清理中,已形成调查摸底、资产评估、公示、签订协议、补偿发放等较为完整的工作程序。这些程序性规定是为了确保所有被清退的养殖主体获得公平对待。如果同一禁养区内的不同养殖主体被区别对待,而相关部门未能出具书面依据说明差异化处理的政策理由,则涉嫌程序违法和选择性执法。
其次,从实体公正的角度审视,同样处于禁养区、同样从事水产养殖、同样持有合法经营证照的主体,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给予不同处理结果,直接违反了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因政策调整而撤回或变更生效许可时,对因此遭受损失的相对人给予公平补偿,这一保护应当平等适用于所有陷入相同情形的被许可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也强调,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赔偿或补偿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如果禁养区内一部分养殖主体被强制清退且补偿严重不足,而另一部分养殖主体却可以继续经营甚至被允许进入经营,被清退的养殖主体显然有充分理由质疑:环保政策的统一性在哪里?执法的公平性在哪里?补偿的底线标准又在哪里?
3、被清退养殖主体的法律维权路径
面对禁养区清理中的差异化执法,被清退的养殖户并非无法可依。
第一,固定证据、明确诉求。养殖户应立即着手收集证据,包括水域滩涂承包合同、养殖证、营业执照、清退前后的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禁养区规划文件。同时,特别注意收集同一禁养区内其他养殖主体未被清退或清退后仍由他人经营的证据,以证明差异化执法的事实。缺乏书面证据的,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禁养区规划及执行台账作为关键补强材料。
第二,申请行政协调和补偿协商。对于补偿标准偏低或遗漏补偿项目的,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要求就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及差异化执法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认为清退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不公,养殖户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清退决定的违法性并主张相应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已明确,因划定禁养区导致养殖场被关闭拆除的,行政机关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或补偿。在已有其他类似养殖主体未依法清理或清退后由他人承包养殖等用于对照的差异化事实的情况下,举证差异化执法和程序瑕疵,是诉讼中争取有利裁判的关键突破口。
第四,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或纪检监察举报。若地方政府在禁养区清理中存在明显的选择性执法和监管不公,养殖户还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或请求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结语:环境保护与养殖户合法权益的保障,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禁养区划定是落实环保政策、守护绿水青山的必要举措,其出发点值得肯定。但法治的核心要求是: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目标不能以牺牲平等保护和程序正义为代价。“同区同策、同损同补”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