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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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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能被执行吗?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3-10-27 阅读量:2279

在我国农村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能被执行。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通知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查控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可以执行的情况有:


1、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如果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2、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可以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3、对于查封、扣押动产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在我国农村债务人的债权能被执行吗?


在我国农村债务人的债权可以被执行。债务人的债权也是其合法财产,也是可以执行的。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在我国农村个人债务能执行配偶的财产吗?


在我国农村个人债务一般不能执行配偶的财产。


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如果双方有约定将配偶的个人财产共同所有的,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会执行配偶的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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