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8-07
阅读量:2056
对于已出嫁妇女和土地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只要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就应该认定该外嫁女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遇到征地拆迁时的补偿权益也就应该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