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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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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军区征地,群体拆迁的被征收人权益如何落实?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08 阅读量:27

导读:在群体拆迁项目中,当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配合完成搬迁后,少数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往往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和征收方的集中施压。此时,一个核心问题便凸显出来:少数被征收人的权益是否会在“多数人已经同意”的名义下被忽视或牺牲?当个别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时,法律是否仍然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否适用于征地补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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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前公示:保障少数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程序公正的第一步


在征地补偿程序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示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的基础环节。无论被征收人数量多少,无论方案是否已经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征收方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公示,确保每一位被征收人都能够充分了解补偿方案的内容,并有足够的时间提出异议。


对于少数被征收人而言,关注公告内容、按时办理补偿登记,是保障自身权益的第一步。如果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取公告信息,应当主动向征收实施单位或村(社区)组织询问,确保不因信息不对称而错失权利行使的法定时机。


2、事中协商:少数被征收人的个别谈判权不受多数决定约束


在征地补偿中,补偿协议的签订属于个体财产权的处分行为,而非集体决策事项。每一户被征收人都是独立的财产权主体,有权基于自身的房屋状况、土地情况和家庭需求,独立决定是否接受补偿方案。其他被征收人是否签约,对个别被征收人的权利主张不具有约束力,更不能成为否定其合理诉求的理由。


军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方案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以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约定内容为准。这意味着,被征收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可以在法定框架内对补偿方案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调整。少数被征收人完全有权在协商中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争取更有利的补偿条件。


军区的补偿安置公告还详细列出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包括各类土地的具体面积和地类。这一做法为少数被征收人核实自家地块的补偿数据提供了便利。如果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中的地类认定、面积确认等持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复核或更正。


3、事后救济:少数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当少数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无法就补偿达成一致时,法律提供了充分的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不受其他被征收人是否已签约的影响。


军区的补偿安置方案在货币安置的基础上,还明确了社会保障安置路径。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这意味着,即便被征收人对货币补偿方案不满意,仍可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为其后续维权提供了一定的生活基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征收方不能在少数被征收人拒绝签约的情况下,以“大多数人都同意了”为由施加非法压力,更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手段强迫搬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4、少数被征收人的行动策略与权利保障要点


在军区群体拆迁项目中,少数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第一,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在补偿款足额到账或安置房实际交付前,拒绝签署搬迁承诺或自行搬迁。这一原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底线权利,不因“大多数人已经签约”而被剥夺。


第二,充分利用异议和听证程序。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30日),少数被征收人应当积极行使异议权,以书面形式向征收方提交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少数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联合其他持相同意见的村民,达到法定启动听证的人数门槛。


第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及时申请复核。在军区的补偿体系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均单独列明,少数被征收人应当逐项核对补偿项目是否齐全、补偿金额是否合理,对存在异议的项目及时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在法定期限内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少数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无法达成一致,征收方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决定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切勿因犹豫或信息不对称而错过法定救济期限。


结语:军区征地虽然面积不大,但少数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同样值得高度重视。在群体拆迁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适用于补偿协议的签订决策——每一户被征收人都是独立的财产权主体,有权独立决定是否接受补偿方案。法律的制度设计从事前公示、事中协商到事后救济,为少数被征收人提供了多层次的权益保障体系。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些程序性权利,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不受群体压力和“大局”话语的影响。


标签: 征地拆迁 宜昌市 军区征地 群体拆迁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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