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01
阅读量:42
导读:群体征收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多元。在成片开发征收中,如果要求每一位被征收人都亲自参与每一轮补偿协商,既不现实也不高效。在此背景下,一个关键性的程序问题产生了——群体征收中的被征收人能否推选代表,集中表达补偿诉求,参与与征收部门的补偿协商?
从法定程序来看,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群体征收中的代表推选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但在行政听证、协调裁决以及行政复议等程序中,代表推选制度均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被征收人完全可以依托这些法定程序,以代表推选的方式实现群体性意见的有效表达,避免因人数众多而导致的“集体失语”。

1、法定程序中的代表推选制度:从听证到复议的完整覆盖
我国法律在多个层面为被征收人的代表推选权提供了程序保障,形成了从听证到复议的完整覆盖:
在听证程序层面,多数地方性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熟悉和了解本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征地补偿相关政策,会上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当被征收的人数众多时,不可能每个人都去参加听证会,会通过选代表参加的方式进行。
听证会代表一般包括被征收区域内的居民代表、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等,居民代表就是广大被征收人自己选出来的。被征收人在所在各产权单位(征收实施单位)范围内自行协商选定1名听证会被征收人代表,代表需具备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屋、具有较高威望、能代表大多数被征收人合理意见等条件。
在协调裁决程序层面,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协调裁决;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协调裁决机关指定。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这一规定为群体征收中的被征收人参与协调裁决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
在行政复议层面,多个被征收人对同一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分别申请后由复议机关并案审理。行政复议中同样适用代表人制度,允许被征收人通过推选代表的方式集中表达诉求。
2、群体征收中推选代表参与补偿协商的操作路径
在群体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分步实施代表推选:首先,建议以村(社区)为单位,由各村(社区)内的被征收人自行协商,推选出能够代表本村(社区)被征收人共同利益的人选。推选过程中,应当确保代表具有代表性、公信力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或谈判能力。其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由推选出的代表集中向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人的书面意见,并对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措施等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对于方案中明显不合理的条款,代表可以要求征收部门作出书面解释。最后,对于涉及五个村(社区)的共性问题,可以由各村(社区)代表联合与征收部门进行统一协商,以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
在代表推选过程中,应当对代表进行正式授权。推选代表后,应当由被征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表的权利范围——是仅有权代为传达意见,还是有权代为参与谈判、签署协议。授权范围的明确,可以避免因权限不清而导致的后续争议。对于推选出的代表,应当建立与全体被征收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代表在协商中不偏离群体的共同意志。
3、推选代表的法律效果与注意事项
被征收人推选代表参与补偿协商后,代表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全体被征收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视为被代表人自身的行为。因此,被征收人在推选代表时,应当注重代表的人选选择——既要选择有能力、有担当的代表人,也要确保代表人确实能够代表群体的真实意愿。
同时,被征收人也应当注意,推选代表并不意味着放弃个体权利。对于与个体情况密切相关的补偿事项——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结果、独有财产的评估等,被征收人仍然有权单独提出异议和维护自身权益。代表主要解决的是群体性的共性问题,个体化的差异问题仍需被征收人自行主张。
结语:群体征收中,推选代表参与补偿协商是被征收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有效方式。在群体征收中,被征收人完全可以依托听证程序中的代表推选制度、协调裁决中的代表人制度以及行政复议中的共同委托制度,实现群体性意见的有效凝聚和高效表达。通过推选代表参与补偿协商,被征收人既能避免因人数众多导致的“集体失语”,也能在协商中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在各自村(社区)内推选有能力、有担当的代表人,在授权范围内与征收部门进行有序、有效的对话。群体征收不是个体权利被淹没的洪流,而应当是集体智慧凝聚的平台——代表推选制度的存在,正是为了确保被征收人的声音能够穿透嘈杂、传达到位、收到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