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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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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道整治工程,群体拆迁安置方案被征收人能否听证?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21 阅读量:124

导读:长江航道整治工程作为长江经济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投向之一,涉及航道疏浚、港口升级和岸线整治等多个领域,在推进过程中往往需要征收沿线土地和房屋,形成群体拆迁的规模效应。群体拆迁涉及众多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安置方案的合理性与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居住权、财产权以及社会稳定。在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能否参与决策?是否有权对不满意的方案提出异议并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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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该条例第十条还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上述规定确立了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公众参与机制,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使征收决策更加民主、透明、公正。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2、群体拆迁中听证程序的启动条件与程序要求


在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申请听证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并遵循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一,申请主体的要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听证的启动条件是“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数通常理解为超过半数。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听证的启动条件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这意味着,个别被征收人的异议通常不足以启动听证程序,需要相当数量的被征收人联合提出,才能触发法定的听证义务。


第二,申请时限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会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被征收人需及时关注拟征收范围内的公告信息,若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需在公告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将无法启动听证程序。


第三,申请方式的要求。被征收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的,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书面申请中需明确载明:自身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自身针对异议内容的合理诉求,确保申请事项明确、依据充分,便于征收部门核查处理。


第四,听证的程序保障。听证会前7日需公告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进行公告。听证会一般包括以下步骤:各级人民政府对听证事项的公告;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举行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陈述意见;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最后陈述;制作笔录;听证结束后,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3、被征收人参与听证的维权策略与注意事项


在长江航道整治工程的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若要有效行使听证权利,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及时组织、联合行动。鉴于听证程序需要多数被征收人联合提出异议,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尽快组织联络,形成统一意见,推选代表负责材料准备和沟通协调。建议将相关维权材料邮寄给征收方和上级政府,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好底单。


第二,准备充分的举证材料。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组织听证,被征收人需按通知要求准备材料,一般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证明、土地实际使用情况证明、补偿标准异议的相关法律依据、评估报告(如有)等,为自身诉求提供充分证据支撑。


第三,参与听证会并陈述主张。被征收人参与听证时,可依法陈述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内容、核心诉求,并结合准备的举证材料证明自身观点。听证会结束后,需等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听证情况,作出听证意见处理结果并公示。


第四,关注听证结果的约束力。听证结果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最终确定具有重要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结合听证会的意见、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研究并修改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确定正式的补偿安置方案。若政府在听证后仍不修改不合理的方案,被征收人可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将此作为程序违法的理由。


结语:长江航道整治工程涉及的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法律基础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让被征收人从征收补偿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方案的参与制定者,使征收决策在公众参与中更加民主、公正。被征收人应当充分认识并积极行使这一权利,在法定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多数人联合申请听证。


标签: 征地拆迁 长江航道 整治工程 群体拆迁 安置方案 征收 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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