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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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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征收土地为何划为未利用地,而非耕地补偿标准?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3-12 阅读量:179

导读:在水库移民项目中,许多村民正面临一个令人困惑的处境:同样是被征收的土地,为何有的地块按耕地补偿,有的却只能按未利用地标准?是土地现状调查出现了偏差,还是分类标准存在争议?


1、土地分类的核心依据:现状调查决定补偿单价


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属于哪一类,不是由历史用途决定,也不是由村民的主观意愿决定,而是由征收启动前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省政府通告发布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但通告发布前的土地现状,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测量、分类。如果一块地长期撂荒、未进行耕种,或者地表已不具备耕作条件,调查人员可能将其认定为“未利用地”。


2、未利用地的认定标准:何为“未利用”?


未利用地是一个专业术语,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等。在征收实践中,以下几类情况容易被认定为未利用地:


长期撂荒:连续两年以上未进行耕作,地表已自然恢复为荒草或灌木;


地表破坏:因取土、采石、堆放废弃物等原因,已丧失耕作条件;


现状无法核实:因权属争议或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证明耕作事实。


对于村民而言,如果自家地块确实在征收前一直耕种,但因季节性轮作或临时闲置而被认定为“未利用”,就存在申请复核的空间。


3、村民的举证责任:如何证明“耕地的身份”?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这意味着,村民对调查结果有知情权和异议权。如果村民认为自家地块应属耕地而非未利用地,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承包合同:证明该地块在土地承包时被登记为耕地;


历年耕种记录:如种子化肥购买凭证、农业补贴领取记录;


现场照片:征收前地块的实际耕种状况;


邻里证言:其他村民对耕作事实的证明。


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尽事宜可在征收过程中按实际共同协商解决,这为争议解决留下了空间。


4、程序性救济:异议如何提出?


如果村民对土地分类有异议,应当及时行使程序性权利。根据征地程序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提出意见。具体而言,村民可以:在补偿登记时明确提出异议,要求复核土地现状;在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必要时申请听证,由征收部门就土地分类依据作出说明。


补偿办法第十条明确,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这意味着村民也可以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对土地分类作出解释。


5、评估与协商:标准争议的解决路径


如果行政协调无法解决争议,村民还可以考虑第三方评估。虽然补偿标准本身是政府制定的,但“地块是否属于未利用地”这一事实问题,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认定。例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地块的实际状况、耕作条件、历史用途等进行综合评估,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协商依据。


结语:如果地块确实长期耕作,却被错误归类,那么村民完全有权申请复核、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但如果地块确已撂荒多年,未利用地的认定就有其政策依据。关键在于,村民需要主动了解调查结果、及时提出异议、提供有效证据。


标签: 土地管理法 广东省 清远市 征收土地 未利用地 耕地 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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