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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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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武进区征收:补偿方案没听证就定,我们的发言权去哪儿了?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3-05 阅读量:174

导读:在江苏常州市武进区的征收工作中,补偿方案是否必须经过听证,以及被征收人的发言权如何保障,成为当地群众关注的焦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并非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完成的内部事务——当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这意味着,听证权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而非政府的“自由裁量”。


法律解析:


征地补偿方案,不是政府关起门来就能定的。法律为被征收人设置了“听证”这把保护伞。


第一,听证权是法定权利,不是“恩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上海市的征地补偿方案公告中,也明确载明:“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可见,听证不是政府“愿意开就开”,而是达到法定条件就“必须开”。


第二,什么情况下“应当”听证?


“多数成员认为不符合规定”是启动听证的门槛。村民联名提出异议,本身就是“多数”的体现。如果联名信明确指出了方案不符合法规的具体理由(例如补偿标准低于省定最低标准、安置房源位置不合理等),政府就负有组织听证的法定义务。


第三,听证之后呢?不是“走过场”。


听证会的意义,不是让村民“发发牢骚”,而是让方案在阳光下接受检验。根据规定,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如果听证后方案原封不动,或者修改幅度微乎其微,村民可以进一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


第四,补偿标准有据可依。


2026年江苏省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武进区作为一类地区,最低标准为每亩70000元。如果补偿方案低于这个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法定项目,村民完全有理由提出异议。


结语:对于村民而言,现在需要做的是:第一,对照江苏省2026年最新标准,核实补偿方案是否达标;第二,正式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要求召开听证会;第三,如果政府拒绝听证或听证后未合理修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标签: 拆迁补偿标准 江苏 武进区 征收 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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