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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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征拆过程中,符合规定的外嫁女理应依法享有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安置待遇。任何以出嫁理由对外嫁女区别对待,侵害其合法利益的做法都是违法的。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立即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数量也在逐年增多,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关于征地补偿分配不均的案件,其中的一部分就是“外嫁女”等特殊的村民人群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服造成的。
有句老话叫“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外嫁女究竟该不该得到补偿款,关键要看的是当事人是否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所谓外嫁女
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我们法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各地法院的判决,拆迁律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户籍是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但不应该是唯一的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还应当结合考量该人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土地补偿费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认外嫁女是否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
2、所谓承包地
实际上,每一农户内部的承包地并不在该户内实际具体分割,农户内的每一个成员不是不可逆转地按份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与农民个体发生直接的联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农户内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影响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际上也是维护嫁女农户的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因结婚而迁出本集体的女性村民,只要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就仍有权承包原集体发包的土地。
如果原集体的土地被征收,当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得收回承包地是为了保护该嫁女农户的利益,嫁女农户的承包地并不与所嫁女性产生直接联系。
而对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且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也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应当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拆迁律师点评:农村征拆过程中,符合规定的外嫁女理应依法享有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安置待遇。任何以出嫁理由对外嫁女区别对待,侵害其合法利益的做法都是违法的。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立即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