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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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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市拆迁催告下达,住了几十年的房子一夜变违建?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12-06 阅读量:505

导读:在很多案件中,拆迁方都是“以拆违促拆迁”,相当一部分房屋本身并非需要强制拆除的违建,此时对责令限拆决定的及时复议、诉讼就显得更加重要。但无论如何,是否催告也是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无催告,不拆违”也应成为违建拆除领域的需要注意的重点。

 

关于违建这个问题,很多当事人给我们拆迁律师打电话的时候,都提到过一点,他们觉得房子盖起来三四十年了,也没人说它违建,为什么一说要征拆,就变成违建了。这也是老百姓最容易出现的认识误区,也是大家觉得委屈、冤的原因所在。

 

很遗憾,拆迁律师在这里要讲一个不怎么合情,但却完全合法的认识方法:

 

几十年没人管没人查没人罚,只能说明政府部门可能存在失职渎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事实;但这不能成为涉案建筑的长期存在被认定为合法的理由。该违法的,仍然是违法,并且是持续了几十年……

 

但是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违法建筑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被拆除的。

 

那么违建拆除都哪些重要步骤需要被注意呢?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明文规定,催告程序是强拆违建前的法定必经程序,没有不行。但在一些地方,这个步骤却是“真没有”。那么,催告这一步究竟意义何在?它到底是应该有还是没有呢?

 

《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要先催告。一般认为,对违建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处罚性质,而对于违建的行政强拆则属于行政强制范畴。后者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的第四十四条。

 

基于此,催告这一规定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步骤便被引入到了违建拆除领域中。

 

《行政强制法》

 

三十五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据此可知,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也就是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行政强拆后果的一种程序。

 

违建的处置进入行政强制阶段后,大致是这样的: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般认为系行政处罚性质)→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张贴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拆

 

所以催告程序的确是必要的。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其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即程序违法,当事人可通过复议或者诉讼寻求救济。

 

但违建拆除最重要的救济“点”不在于催告,而在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通知。行政机关即使未依法催告就直接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仍仅属于程序违法,而实体问题无疑更加重要。

 

拆迁律师点评:在很多案件中,拆迁方都是“以拆违促拆迁”,相当一部分房屋本身并非需要强制拆除的违建,此时对责令限拆决定的及时复议、诉讼就显得更加重要。

 

但无论如何,是否催告也是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无催告,不拆违”也应成为违建拆除领域的需要注意的重点。


标签: 违章建筑 河南郑州市 拆迁催告 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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