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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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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海域使用权证及养殖证,能否依据原证取得补偿权益?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29 阅读量:61

导读:在滩涂征收和养殖清退过程中,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的注销往往伴随着征收程序的推进。部分海域滩涂因城市发展、生态保护或工程建设需要被收回,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及养殖证的注销手续。被征收人接到注销通知后,最关切的疑问莫过于:证照注销后,自己是否还能依据原证取得征收补偿权益?养殖证的注销是否意味着补偿资格的丧失?


海域使用权和养殖权作为用益物权,其存在不以证书的持有为形式要件,而是以依法取得的事实为基础。《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凌海市被征收人应当准确理解证照注销与补偿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因“证没了”而产生“钱也没了”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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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域使用权证的注销与补偿权利的法律关系


海域使用权证是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养殖证是养殖生产者依法取得养殖权利的法律凭证。在征收程序中,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或终止养殖活动后,应当依法办理证照注销手续。然而,证照的注销与补偿权利之间并非因果关系,而是结果关系——权利因征收而消灭,证照因权利消灭而注销。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一规定的逻辑链条是: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注销海域使用权证。证照注销是补偿程序完成后的结果性公示行为,而非导致权利消灭的原因行为。因此,证照的注销不等于补偿权利的丧失,被征收人仍然有权依据被注销前的合法权利主张征收补偿。


在征收实践中,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注销后,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以下补偿权利:一是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价值补偿;二是养殖物的补偿;三是养殖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四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五是在特定情形下的转产转业扶持费。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与养殖物补偿、附着物补偿是三个相互独立的补偿项目,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支付。征收部门不得将海域使用权补偿笼统归入土地补偿或养殖物补偿,更不得以“证照注销”为由拒绝支付海域使用权补偿。


2、“补偿前置”原则对证照注销程序的约束


从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精神看,征收补偿与证照注销之间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注销”的程序顺序。这一程序安排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被征收人不会因为证照注销而陷入“证没了、补偿也无处主张”的被动局面。《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明确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对养殖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后,发证机关收回养殖证并予以注销。


如果征收部门在补偿未到位之前即注销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被征收人应当警惕以下风险:证照注销后,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基础丧失,继续养殖将面临非法养殖的风险;在补偿协商中,征收部门可能以“证照已注销、权利已消灭”为由,压低补偿标准或拖延补偿支付。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些做法均缺乏依据。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利源于征收行为发生时其权利的合法存在,而非证照在补偿协商时的形式存续。只要征收决定作出时被征收人持有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其补偿权利即已锁定,嗣后的证照注销不影响补偿权利的主张。


3、被征收人依据原证主张补偿的操作策略


面对证照注销的局面,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确保补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一,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证照注销前,及时对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海域使用金缴费凭证、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进行复印、扫描、公证保全,确保证照注销后仍有证明权利的依据。


第二,在补偿登记阶段,主动提交原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同时提供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历年养殖日志、经营收入记录等辅助材料,建立完整的事实证明链,证明证照注销前其对海域使用权和养殖活动的合法存续状态。


第三,对“证照注销后补偿资格丧失”的错误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等法律规定进行反驳,明确提出补偿主张。法律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请求权不因证照注销而消灭。


第四,对于证照齐全的被征收人,应当主张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作为独立补偿项目单独核算。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的计算应当以剩余年限长度为基础,剩余年限越长,使用权价值越高,补偿金额越大。


结语:证照注销是海域使用权和养殖权因征收而消灭后的结果性公示行为,而非导致权利消灭的原因行为。补偿权利源于征收行为发生时被征收人权利的合法存在,而非证照在补偿协商时的形式存续。被征收人依据被注销前的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依法享有主张征收补偿的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养殖物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被征收人应当正确认识证照注销的法律性质,及时保全权属证明材料,在补偿登记阶段主动主张权利,对任何以“证照注销”为由否定补偿资格的言行依法予以驳斥。


标签: 房屋拆迁补偿 注销 海域使用权证 养殖证 原证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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