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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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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养殖证注销,是否导致被征收人滩涂使用权灭失?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28 阅读量:64

导读:滩涂养殖权是沿海地区渔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权利,其取得以依法登记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为法律凭证,其消灭则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随着征收项目的推进和养殖用海管理的规范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注销公告陆续发布。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养殖使用权人的核心权利:养殖证的注销是否等同于滩涂使用权的当然灭失?养殖权人在养殖证被注销后是否还能主张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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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法律性质


水域滩涂养殖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养殖生产者颁发的,确认其在一定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法律凭证。从法律性质上看,养殖证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其颁发意味着行政机关依法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即滩涂养殖。


养殖证的权利内涵包括:使用权人有权在核定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活动;有权获得养殖产品收益;在养殖证有效期内,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养殖证的取得标志着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合法确立,但养殖证本身是使用权的表现形式而非使用权本身。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基础在于依法取得的养殖权,而养殖证是该权利的公示和证明手段。


2、养殖证注销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养殖证的注销原因多样,不同类型注销的法律后果存在本质区别。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在养殖证注销的实践中,需要区分的两类情形至关重要:一是因征收、收回等原因导致养殖权实体权利消灭后的注销;二是仅因证照管理原因(如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未依规定年审等)导致的注销。


(一)征收导致养殖权灭失后的注销


当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水域滩涂或征收养殖区域时,养殖使用权人的实体权利随之消灭。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在这一情形下,养殖证的注销是养殖权灭失的结果性公示行为,而非导致灭失的原因行为。


申言之,养殖权之所以消灭,是因为征收行为本身——国家对水域滩涂的征收使原有的使用权归于消灭;养殖证的注销是对这一权利灭失状态的确认和公示,并非注销行为本身导致了权利的消灭。在征收导致养殖权灭失的情况下,养殖权人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包括养殖物损失、养殖设施损失以及养殖权剩余期限的价值补偿。


(二)非因征收原因的注销


如果养殖证的注销是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未依规年审等原因发生,而非因征收或收回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则注销意味着养殖使用权的丧失。此种情形下,养殖权人不再享有在原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活动的合法权利,也不因该注销行为本身获得补偿。因此,被征收人收到养殖证注销公告后,首先应当辨明注销的原因——是征收导致的权利灭失,还是非征收原因的证照管理注销。这一判断直接关系到后续的权利主张路径。


3、征收与养殖证注销的时间逻辑与补偿权益


在征收项目中,养殖证注销与被征收人滩涂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需要按照以下逻辑链条加以理解:


第一,征收决定生效时,养殖使用权即已因征收而消灭。国家对养殖用海的征收意味着养殖使用权人与国家之间的用海关系依法终止,养殖权人的权利从征收决定生效时起即不复存在,无论养殖证是否已被注销。


第二,养殖证的注销是征收导致权利消灭后的公示环节。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是对已经发生的权利灭失状态加以确认,并予以公示,以便清理用海管理档案、规范用海秩序。


第三,养殖权灭失后,养殖权人有权获得公平补偿。养殖权因征收而消灭后,养殖权人依法享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补偿范围包括养殖物的损失、养殖设施的损失、养殖权剩余期限的价值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因征收而产生的搬迁安置费用。


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按照办法规定对养殖使用权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后,核发养殖证或者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机关应当收回养殖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注销养殖证或者海域使用权证书。这一规定体现了“先补偿、后注销”的立法精神,为养殖权人的补偿权益提供了程序保障。


4、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路径


当养殖证被注销时,养殖权人应当根据注销原因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如果是因征收导致养殖权灭失后的注销,养殖权人应当关注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确保补偿范围全面、补偿标准充分;对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就补偿争议申请行政裁决。如果是非因征收原因的注销,养殖权人应当审查注销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程序是否合法,对违法注销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养殖证注销公告的发布,引起了养殖户的普遍关切。准确理解养殖证注销的法律性质,是判断滩涂使用权是否灭失的前提。因征收导致的养殖权灭失,养殖证注销是对权利灭失状态的确认和公示,权利灭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征收行为本身;养殖权消灭后,养殖权人享有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与之相对,非因征收原因导致的养殖证注销,则意味着养殖使用权的丧失,养殖权人应当审查注销的合法性。对于被征收养殖户而言,收到养殖证注销公告后,应当首先辨明注销的原因,准确判断自身权利状态,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采取权利保障措施,确保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充分性。


标签: 征地拆迁 江苏 盐城 养殖证注销 征收 滩涂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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