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19
阅读量:84
导读:在养殖用海清退整治行动中,养殖户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持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的有证养殖,与未取得合法权属的无证养殖,在清退补偿标准上是否有所区别?

1、有证养殖的补偿法律基础
对于持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的养殖户,其养殖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清退时应当获得全面补偿。《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依照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给予海域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办法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制定。这意味着,有证养殖户在清退中有权获得海域使用权补偿、养殖物价值补偿、养殖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多维度的补偿。
《疏近用远 转型升级 推动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了清退的时间安排和分类处理原则。该方案对近岸2海里范围内“无证”养殖用海要求在2026年底前予以清退,实现“零存量”;对近岸2海里禁止养殖区内“有合法权属”的养殖用海要求在2028年底前有序清退,实现“零遗留”。这一分层时间表的设置表明,有证养殖的清退期限更晚(2028年底),为有证养殖户预留了相对充裕的转型准备时间。
《疏近用远 转型升级 推动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还强调“充分利用鼓励性惠渔杠杆”,吸纳近岸养殖业转型经营,吸引近岸养殖户扩容置换,减降近岸养殖户迁移成本,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这表明有证养殖户不仅享有清退补偿,还有机会获得转型扶持和就业支持。
2、无证养殖的法律处境与有限补偿
对于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的无证养殖户,其法律处境与有证养殖存在显著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证养殖户在清退中一律“分文不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果无证养殖户能够证明其养殖经营活动在禁养区划定或清退启动之前长期、持续且未被政府部门查处,则有权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征收方给予公平补偿。
3、补偿标准与评估方法的差异
有证养殖的补偿标准通常适用法定的补偿框架,涵盖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价值补偿、养殖物按市场价评估、养殖设施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停产停业损失按规定期限和方法计算等多个维度。
无证养殖的补偿范围通常受限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下可以主张的损失类型。无证养殖户主要可以主张养殖物价值补偿、养殖设施重置成本补偿(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停产停业损失等经营性损失在无证情形下较难获得完整补偿。补偿谈判地位上,有证养殖户享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法定权利和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法定救济;无证养殖户的谈判地位客观上较弱,补强路径在于充分收集承包合同、承包费缴纳凭证、政府部门历次检查记录等证据,以证明长期合法经营的事实和政府默许的管理事实,为信赖利益保护主张提供证据支撑。
4、养殖户核实自身补偿标准和权属的行动方案
面对养殖清退,养殖户应当首先确认自身养殖用海的权属状态,核实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是否仍在有效期内,证载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是否一致。办理过海域证或养殖证的养殖户,在证件有效期内享有上述法定的全面补偿权利。
未办理权证但长期经营、持续缴费的养殖户,应当系统收集承包合同、承包费缴纳凭证、经营记录、政府部门历次检查未提异议的记录等证据,以证明长期合法经营的事实和政府默许的管理事实,为信赖利益保护主张提供证据支撑。养殖户还应在清退方案公告期内关注补偿标准,及时提出异议。清退方案中若对有证养殖和无证养殖的补偿标准未作区分,养殖户应及时要求征收方就权属认定作出明确说明。
此外,养殖户应在评估过程中全程参与,核对评估数据和评估结论。对于有证养殖户,评估报告中若遗漏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价值或停产停业损失项目,应及时申请复核;对于无证养殖户,若评估报告未考虑养殖设施的重置成本和养殖物的市场价值,可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提出补充评估申请,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结语:养殖清退中,补偿标准的核心区分依据是养殖用海的权属状态。持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的有证养殖户享有法定的全面补偿权利和相对充裕的转型准备期;无证养殖户的补偿则主要依赖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补偿范围相对有限,补偿谈判地位相对被动,但并非“分文不补”。养殖户应当清醒认识到这一权属区分的法律意义,在清退工作中及时确认和核验自身权属状况,全面收集证据、积极主张权利,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为有利的清退补偿方案,并为后续的产业转型做好充分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