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09
阅读量:139
导读:近年来,随着禁养区划定、环保整治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养殖场频繁面临关闭、清退或征收的处境。对于养殖户而言,最核心的关切是:养殖场如果被征收或清退,养殖户究竟能够争取哪些补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省区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政策,共同构成了养殖场征收补偿的法律框架。在法律实务中,养殖场征收补偿绝不仅仅是“一亩地多少钱”的简单公式,而是由多个独立补偿项目构成的复合结构。养殖户持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或承包合同,是受《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保护的用益物权凭证,也是主张各项补偿权利的基础。

1、养殖场征收补偿的法定项目构成:养殖权的独立补偿是核心
养殖场征收补偿,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养殖户使用的水域滩涂或征收养殖场土地房屋时,国家给予养殖户的经济补偿。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补偿政策的规定,养殖场征收补偿项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核心板块:
第一,养殖权的独立补偿。养殖权是用益物权,其价值应当与土地使用权分开单独计价。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明确确认,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用益物权的特征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最高法审理的冯忠岩诉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强制征收案中,法院确认: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依法支付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水域滩涂附着物和养殖产品补偿费。这一判例确立了养殖权补偿的独立地位,明确了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即为养殖权价值的直接体现。养殖户持有的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证,是依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凭证,在征收时必须获得独立补偿。
第二,养殖物(存塘水产品)的补偿。
池塘中的鱼、虾、贝类是养殖场的核心流动资产,其价值必须纳入补偿总额。多地补偿方案规定,水产养殖的补偿内容包括鱼塘捕捞费用、新塘前期处理费用、过塘运输费用、鱼塘抽水费用、可能存在的死亡损失费用、水产养殖设施设备搬迁费等。补偿标准按养殖种类、规格、养殖密度、成活率等因素综合评估。
第三,养殖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养殖的塘坝、进排水管道、增氧设备、育苗室、看护房、料塔、围墙等设施,必须足额评估并给予补偿。
各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能嫁接的果树没挂果的15元/株,挂果3年以下的50元/株。关于养殖场征收的补偿政策,通常要求对各类水产养殖设施制定规范化的补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养殖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取得的权益,因公共利益需要受到损害时,享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政策的执行需综合考虑历史成因、政府信赖利益以及养殖场的实际投入。养殖户长期投入经营、政府长期未予查处,征收时就应当保护这种信赖利益,不能简单以手续不全为由不予补偿。
第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导致养殖活动中断,养殖户不仅损失了当季的养殖物,更损失了未来持续经营的收益。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按被征收养殖场近三年的平均利润或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停产停业期限确定。补偿期限一般可取为6至12个月,对于养殖周期长、资金沉淀大的高位池养殖或工厂化养殖,应尽量向12个月的上限靠拢。
第五,安置补助费与转产转业扶持。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补偿项目。因养殖场征收导致失海失地的养殖户彻底失去生产资料,必须纳入失海渔民保障体系,应当争取安置补助费,并争取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或同等效力的失海渔民社会保险制度中。
2、禁养区清退的特殊补偿规则:合法经营养殖场的信赖利益应当获得公平补偿
因禁养区划定导致养殖场关闭或搬迁,与一般的土地征收在补偿机制上有所不同,但养殖户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同样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这一规定明确禁养区清退的补偿义务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补偿的法理基础是因划定禁养区这一合法的行政行为导致养殖者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行政主体承担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亦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养殖户在禁养区划定前已依法取得养殖证照或签订承包合同的,完全有权主张同等情形下不低于补偿标准的公平补偿。
3、评估报告的审查与补偿权利的异议救济
养殖场评估报告是确定征收补偿金额的核心文书。养殖户拿到评估报告后,应重点审查以下几项:
一是养殖权是否被作为独立财产权益单独计价,或者被笼统归入“土地补偿”中,如有遗漏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是看养殖物的价值评估是否以征收预公告发布时的实际存栏量和评估基准日邻近的市场价为标准,评估基准日滞后、以历史低价取代市场成交价,均可作为申请复核的合法事由。三是看养殖设施的补偿是按“重置成本法”评估还是简单的“账面原值法”计价,是否存在遗漏评估或明显低估设备重置成本的迹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10日内错过复核申请的,评估报告中的重大遗漏和纠错空间极难在后续补偿程序中再次开启。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养殖户维护权益的实操策略
在养殖场征收中,养殖户应当围绕以下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系统保存权属和经营证据。包括水域滩涂养殖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承包合同、缴费凭证、营业执照、近三年经营流水、完税证明、养殖设施建设合同和购置发票等,完整证据链在后续补偿谈判和诉讼中,是证明养殖权合法性和经营损失客观性的初步证据。
第二,在补偿方案公示期内充分行使参与权。多数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养殖户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养殖户在听证会上可就补偿标准、评估方法、补偿项目完整性等问题集中表达诉求。
第三,拒绝签署空白协议或补偿总额严重偏低的协议。对评估报告中养殖权遗漏、停产停业损失缺项、养殖设施低估等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逐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若协商无果,应在清退决定或补偿决定作出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守住养殖权不因征收而灭失、补偿不低于合理损失的核心底线。
结语:养殖场的征收补偿和清退,绝不能简化为“一亩地多少钱”的粗放公式,必须涵盖养殖权独立价值、存塘水产品价值、养殖设施重置成本、停产停业损失和安置补助等各项法定补偿项目的清算。在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结构各异的背景之下,养殖户手中的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书,不仅是经营的准入许可,更是受《民法典》保护、具有独立求偿权的权利凭证。无论是在禁养区划定中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清退,还是因项目建设被征收,养殖户都应当紧紧围绕养殖权独立补偿、养殖物和养殖装置足额评估、停产停业损失完整覆盖、清退程序合法合规这四大核心坚持维权,确保“失海不失地,生活不降级”。
在清退程序尚未完成、补偿总额未锁定之前,任何空白协议或低价打包方案都不宜轻信,要以完整证据链和法定的评估、听证、复议等制度渠道为盾牌,守住自身经营十余年的合法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