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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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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市群体拆迁,多数人拒签能否调整补偿方案?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08 阅读量:146

导读:在群体拆迁中,当多数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这一集体拒签行为是否具有调整补偿方案的法律效力?这是高铁征收项目中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命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一规定赋予了群体意见调整补偿方案的制度性权力。


然而,当村民以集体拒签对抗补偿方案时,征收方却以“个别沟通”策略分化村民,群体意志的表达通道被制度性堵塞。多数拒签究竟能否调整补偿方案?其效力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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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体拒签的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确立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法定程序。根据该条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一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群体意见具有影响补偿方案的法律效力,政府不得无视多数被征收人的合理诉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过半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异议,是启动听证程序的法定条件。村民联名可要求组织听证会,但实践中常被“个别沟通”策略分化。这种分化策略使得群体意志的表达通道被制度性堵塞,群体拒签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在征收项目中,村民的集体拒签,本质上是群体意志的集中表达,其法律效力应当被充分尊重。补偿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过半数表决,村委会以“工程紧急”为由代行决策权,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征收方拒绝公开“片区修正系数”计算依据,村民申请信息公开获取的《地价评估报告》显示预留0.2-0.4商业溢价空间,但执行按最低值计算,知情权被系统性剥夺。这种“选择性遗忘”的做法,实质上架空了群体意志调整补偿方案的制度设计。


2、群体拒签的实践困境


群体拒签在实践中面临多重困境:其一,征收方常以“签约比例达标”为由,否定少数异议者的合理诉求。在旧城区改建项目中,签约比例达到85%以上即可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补偿方案不可调整。其二,补偿方案的调整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政府虽有义务组织听证,但听证意见是否采纳、采纳多少,缺乏刚性约束。其三,集体拒签的被征收人往往面临“分化瓦解”的策略,征收方通过“个别沟通”突破集体防线。实践中,村民联名可要求组织听证会,但常被“个别沟通”策略分化。


3、群体维权的救济路径


面对群体拒签被制度性消解的困境,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联合10%以上村民向区政府申请撤销未经民主表决的补偿方案,并请求启动第三方评估。提起集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按国有土地标准补偿,参照最高法判例:城中村纳入城区需适用市场价。拒绝“货币补偿/共有产权”二元选择,主张复合型权益包:补偿总额 = 土地市场价差补偿 + 商铺预期收益损失 + 完全产权置换选择权。


结语:高铁项目群体拆迁中,多数被征收人拒签具有调整补偿方案的法律效力,这一效力源于《征收条例》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程序保障。然而,实践中征收方通过“个别沟通”策略分化群体意志,使得群体拒签的法律效力被制度性消解。被征收人应当通过联名申请听证、提起集团诉讼、申请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等途径,依法主张群体意志的表达权。


标签: 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 温州市 群体拆迁 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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