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07
阅读量:143
导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中既有住宅用房,也有商铺等经营性用房,其补偿能否参照周边商品房价格,取决于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对于住宅部分,参照周边商品房价格是法定要求;对于商铺等经营性用房,其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周边同类商业用房的市场价格。

1、住宅补偿参照商品房价格的法定要求
对于住宅用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补偿标准必须参照周边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选取与被征收房屋在同一供需圈、用途相同、规模相近的住宅商品房作为可比实例。2026年规定,中心城区住宅评估价不得低于4.8万元/平方米(核心区)或3.5万元/平方米(城区),被征收人可据此判断补偿是否足额。
若征收方以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非住宅标准对住宅进行补偿,或选取的可比实例与被征收房屋缺乏可比性,被征收人可依法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2026年征收新规实施后,补偿标准更透明,权益保护更完善。被征收人应当收集周边同类住宅的交易记录、中介报价、挂牌价格等市场数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补偿标准低于法定底线。
2、商铺补偿参照商业用房价格的标准
对于商铺等经营性用房,其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周边同类商业用房的市场价格,而非住宅商品房价格。商铺评估需考虑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误差率不得超过3%。评估机构应当选取与被征收商铺在同一商圈、用途相同、规模相近的商业用房作为可比实例。
3、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的救济路径
若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申请专家鉴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鉴定。这是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
结语:被征收人能否参照周边商品房价格补偿,取决于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住宅部分依法应当参照周边商品房价格补偿,商铺部分应当参照周边同类商业用房价格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关注评估报告的评估时点、可比实例选取、修正系数等关键要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及时申请复核或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