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4-28
阅读量:414
导读: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责任的主体。在本案中,对于安置补偿的回复耗费了当事人近一年的时间,才理清了谁应当承担起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责任。而这一责任,本是清晰明确、有法可依的。然而这种清晰明确的规定,在征收过程中却时常变成一团乱麻,糟糕透顶,上级单位在处理实务时若缺乏积极的态度,上行下效,同时上级又未能及时指正下级的错误,问题便会如同滚雪球一般越积越大,最终变得难以收拾。这种“甩手掌柜”的做法,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和批评。
征收了百姓的土地,谁来安置补偿老百姓?实践中冒出了许许多多的“假”官方,有的冠以“某某中心”之名,有的冠以“某某征收办公室”之名,还有的是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上阵,有心人发现,咱们《土地管理法》中没这么多“牛鬼蛇神”啊,明明只有市县级政府才有的权力,怎么这么多人都抢着安置咱老百姓呢?究竟哪个才是真“官方”,跟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有效?没安置我应该找谁说理?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一则由拆迁律师办理的安置补偿履职纠纷案一探究竟!
案情介绍:住房协议变废纸一张,安置补偿主体成谜。
因城中村改造,老刘一家跟村委会签署了《挑房协议》,到了该交房的时候却被告知已经定好的房子被别人占了,原因是人家才是符合《安置办法》挑房顺序的在先顺位人,原先的《挑房协议》被法院作废,老刘无奈之下继续向县政府要求安置……2023 年 5 月 24 日,老刘向县政府邮寄了《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自此,拉开了近一年的拉锯战序幕!
县政府收到这份安置补偿申请后转头就交给了下级处理,镇政府硬着头皮接下了这个差事,于2023年7月作出了回复。
虽然实践当中镇政府或者街道办负责具体实施安置补偿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实际上,法律只授权了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乡镇政府或者一些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例如征收办)只有接受了市县政府的委托,才能够具体组织实施安置补偿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县政府可以做“甩手掌柜”,将所有安置补偿职责打包全权交给乡镇政府背,也不能在被征收人未及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时直接让乡镇政府代替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回复》中表示让老刘自己在剩余三个社区的房源中挑选安置房,可三个社区的房屋皆未验收备案,且已无安置房源,这算哪门子安置?
1、之前签署的《挑房协议》已被确认无效
有些征收方施展了十八般武艺后,发现仍然没法让你签协议的,会通过径直发放安置补偿款、提存或者将补偿款打到村委会上,通知你去领取,以此视为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但是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补偿结果,并未实际领取补偿的,仍不应当认定为“已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2、现县政府与老刘之间并无安置补偿协议,老刘也没有收到任何安置补偿决定。
判断征收方有无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看有无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应严格按照安置补偿方案约定签署),二看有无安置补偿决定,如果在签约期限内征收方无法达成与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协议,报县政府说明情况后,应及时向被征收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虽然不知道县政府将安置补偿职责甩手给镇政府处理是个什么迷惑操作,但律师仍然依法将本应处理本事的县政府复议到了上级市政府:
“你看看你下面的人干的好事,有这么履职的么?这不是踢皮球不干正事么!?”
市政府拿过来一看,“……你这申请的不对啊,作出这个《安置补偿决定》的是镇政府,这事我管不着,你应该向县政府复议镇政府……”
现在,情势更加扑朔迷离了...镇政府作出了本该由县政府才能做出的决定,等于是“儿子”替“老子”做出了决定,“老子”的“老子”不管,直接将错就错,错上加错!
不出所料,县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快刀斩乱麻,结果很干脆,态度很敷衍,结论只有一个——“镇政府说的没毛病!”
那就法院见吧!
法庭上:
县政府:“你向我申请安置补偿,我已经交给下级处理了,镇政府不是回复你们了么,我们已经履职了!”
拆迁律师:“只有市县政府才有权作出《安置补偿决定》!镇政府做的不算数!”
第一回合,拆迁律师胜!
县政府:“镇政府不是回复你们,让你们在三个社区自己挑房么,是你们自己不挑,关我们什么事!”
拆迁律师:“三个问题,第一,三个社区房源均未完成验收备案,未验收合格的住房你们也敢拿来给百姓居住?第二,你提供的仅仅是房源,具体是哪个楼哪个单元,安置房面积多少,差价如何结算,你有跟我们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么?第三,三个社区已满,现已无房源可供选择,你们的回复起不到任何安置作用!”
第二回合,拆迁律师胜!
本案审理至此,结局已然明晰,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回复》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拆迁律师有话要说:
在老百姓的心中,一个理想的行政单位应当是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带来实际帮助的。以老刘的情况为例,他所关切的不仅仅是一纸协议的签订,更在于那份协议背后承诺的安置房能否如期交付。当协议遭遇变故,老刘期望的是一个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一个能够让他安心的答复,而不是一场无休止的推诿和周旋。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责任的主体。在本案中,对于安置补偿的回复耗费了当事人近一年的时间,才理清了谁应当承担起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责任。而这一责任,本是清晰明确、有法可依的。然而这种清晰明确的规定,在征收过程中却时常变成一团乱麻,糟糕透顶,上级单位在处理实务时若缺乏积极的态度,上行下效,同时上级又未能及时指正下级的错误,问题便会如同滚雪球一般越积越大,最终变得难以收拾。这种“甩手掌柜”的做法,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和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