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4-28
阅读量:386
导读:自家房屋所占土地究竟是何种性质,咱老百姓心里一定得有数,不能别人说是什么性质就是什么性质。本案可知,即便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有可能在这一事关被征收人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犯迷糊”,咱被征收人可得瞪大眼睛盯紧了征收方的调查登记环节,确保房屋不因土地“变性”而价值大损。
1700平方米拥有明确房产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给予其300余万元的货币补偿。不料补偿款还未落袋,征收方却突然“不认账”了,以涉案房屋经市自然资源局复函确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为由,作出了《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眼看着被征收人就要空欢喜一场了。
那么,被征收房屋所占的土地究竟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该怎样确定呢?复议机关当地市政府又会给出怎样的裁决呢?
基本案情:300万货币补偿让国有变集体?
委托人张女士等人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xx区某小区的3层居民住宅楼内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共1700平方米,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23年10月,当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涉案房屋给予共计324万余元的货币补偿。
然而仅过了两个多月,2024年1月,区政府又作出了《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称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为xx村的集体土地,不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给予补偿。
“国有”变“集体”,这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无疑会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被征收人自然对此难以接受。无奈之下,她们委托了拆迁律师。
那么涉案土地到底是因何而“变性”呢?
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
律师解析:国有还是集体,咱被征收人心里得有数。
市政府启动复议程序后于2024年6月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听证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和解、调解的尝试。这是《行政复议法》修订后这一权利救济途径取得的显著进步。
审查中,区政府指出其于2024年1月向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函询涉案未拆迁房屋的土地性质,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复函》称对比数据库及80年代的土地确权登记信息,该房屋所占土地为xx村的集体土地!
据此,区政府才作出了涉案“撤销决定”,这是其对已作出行政行为中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决定”有明确的事实依据,不应被撤销。
显然,对涉案土地究竟是何种所有权性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着最终话语权。市政府在复议审查中依职权向市自然资源局发出《行政复议调查函》,2024年6月即收到了《复函》。
《复函》中称涉案的3层楼所占土地为国有土地,剩余的3层楼东侧的平房为村集体所有,每户申请人都有部分房屋面积属于国有土地,亦有部分面积为集体土地,这一复函结果显然于此前区政府宣称的“复函”结论不同。
据此,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作出双政复决〔2024〕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市自然资源局先后出具的两份《复函》在涉案房屋土地性质的认定上存在差异,区政府基于涉案土地均系集体土地而作出的“撤销决定”事实不清。
市政府决定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拆迁律师有话要说:
通过本案,拆迁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自家房屋所占土地究竟是何种性质,咱老百姓心里一定得有数,不能别人说是什么性质就是什么性质。本案可知,即便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有可能在这一事关被征收人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犯迷糊”,咱被征收人可得瞪大眼睛盯紧了征收方的调查登记环节,确保房屋不因土地“变性”而价值大损。
大家要记住,房屋所占的土地性质一般可由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确定,也可结合涉案房屋的来源和交易情况等进一步加以判断。譬如一些房管所、单位所有的“公有房屋”,通常就只能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在某个村的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则多为集体土地上房屋。
若自己的认知和征收方的认定发生出入,被征收人就得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查询和确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