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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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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补偿协议只能认命?不一定,存在这些情况可反悔!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8-27 阅读量:545

导读: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可对整个签约过程录像。 2、拆迁协议内容必须要明确。3、明确违约责任。4、空白协议不可签。

 

实践中,常有一些被征收人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会认为别人的补偿都比自己的高,后悔签了补偿协议,想反悔。

 

那么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还能反悔吗?还能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我们先来说一下什么是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行政合同。从法律层面来讲,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适用于《合同法》。

 

当然了,拆迁协议也是行政协议中的一种,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土地征收协议、房屋征收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也适用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

 

但是,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协议,根据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双方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也就是在盖章、签字后这份合同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就生效了,无论是哪一方都不能随意的违反约定或是反悔。

 

那么签了协议之后真的就不能反悔了吗?

 

当然不是的。

 

我们先来看看《合同法》、《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中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则》中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就是说,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上述情况,那么被征收人则是可以要求撤销或是主张合同无效的。虽说,拆迁补偿协议并非不可撤销或是主张无效,但是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存在上述一些现象,那么被征收人或是征收方就必须要按照该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履行。

 

所以,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为了避免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可对整个签约过程录像。

 

同时,要审查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否正确,如果主体不明或是不正确,那么这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很不利的。

 

2、拆迁协议内容必须要明确。

 

比如补偿协议中是否明确了具体的补偿数额、安置房位置、面积及支付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的时间等。

 

3、明确违约责任。

 

这点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觉得已经签了字,盖了章,就可以了。要知道,若征收方不按时履行补偿义务,那么明确违约责任可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4、空白协议不可签。

 

空白协议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而且签订空白协议的风险非常的大,千万不要一味的认为,征收方是行政机关,既然都答应了就一定会履行。但实践却并非如此,所以即使征收方答应的再好,给出了再多的奖励也都别相信,要签也只能签上面补偿事项都俱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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