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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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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发文:征地拆迁纠纷不宜“矛盾上交”?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3-08-04 阅读量:2423

0f463d39b9e712c2b5818532f205b04c.jpg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适用”一文中,明确提出征地拆迁等行政纠纷涉及群体性因素,“必须紧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开展工作,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不宜轻易将矛盾上交。其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更适宜由受诉法院在上级法院指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配合支持下推动纠纷实质化解……”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提级管辖”这条路在征地拆迁领域纠纷中将彻底走不通了呢?最高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这一认知判断又将给被拆迁人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观点:以“涉群体性因素”为由不支持提级管辖,有待商榷】


作为“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一方律师,在明律师首先需要表明对前述“理解适用”文章观点的立场:以征地拆迁纠纷涉及群体性因素为由,将其直接排除在提级管辖工作范围之外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事实上,最高法本次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已清楚地指明,下级法院对已经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宜由本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六)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很显然,涉及大型项目的征地拆迁纠纷恰恰属于“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范畴,而且是其中最具典型性、代表性的一类。


一方面,大型项目能否顺利完成征地拆迁从而按期开工建设,这是“重大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为数众多的被拆迁人能否及时取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屋、土地能否得到依照法定程序的适当处置,这是“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文中提及的“涉及大型项目的征地拆迁纠纷”不是恰恰属于应当根据需要提级管辖的案件范畴吗?“理解适用”一文特意拿征地拆迁纠纷举例,并意图将其排除在提级管辖工作之外,又是否合适、正确呢?


而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纠纷案件中,因被告均为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一级的基层法院在审理中受到“地方力量”影响和干扰的担忧完全是现实存在的,这显然属于“由上一级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情形。


而“理解适用”一文却突出强调征地拆迁纠纷“涉群体性因素”,进而以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由提出不宜通过提级管辖将矛盾上交的观点,这显然是片面、偏颇的。


首先,并非所有的征地拆迁纠纷都“涉群体性因素”。有的个案中,就是要解决剩下来的“个别户”的补偿安置纠纷,绝大多数被拆迁人都已签约腾房,此时何来的“涉群体性因素”呢?


其次,并非所有的征地拆迁纠纷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随着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全面施行,各地被拆迁人的法治观念和意识有了显著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摒弃了动辄信访“喊冤”的套路,转而选择相信法院、相信律师的公平正义。


应当公正地讲,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发生所谓的“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早已大幅下降,动辄将征地拆迁纠纷与“群体性事件”挂钩,某种意义上是对被拆迁人这一群体的不尊重,这是值得警惕的不当倾向性。


再次,征地拆迁纠纷究其根本,绝非补偿安置利益多寡的“博弈”,而是地方政府究竟有没有老老实实严格依法征拆的必答题。


在明律师代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违法强制拆除、清表,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不积极履行行政赔偿责任等。对其审查,首先要确定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就不合法的行为,又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何关系呢?


作为专业征拆律师,在明律师始终支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乐见法院主持下地方政府与被拆迁人的沟通对话和调解,但我们坚决反对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名,将拆迁中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模糊化、“和稀泥”,致使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得不到提升和监督。这种错误的认知,必将招致拆迁领域法治程度的倒退,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实践中,个别人将被拆迁人“污名化”,认为其只关心补偿款和安置房,这是严重不符合事实的。在明律师所接触到的当事人中,相当一部分都对地方上的逼签、剥夺知情权等行为深恶痛绝,希望法能狠狠惩戒不法,而不是仅仅为了补偿利益。


而在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这样的诉讼都在遭遇“立案难”的一审环境下,希望案件能够依法提级管辖是被拆迁人的朴素愿望,也应当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


由此看来,文中所谓“不宜轻易将矛盾上交”的提法到底是否符合事实,这是大有探讨空间的。在个案中,基层往往难以化解矛盾,这才是实际的情况。


至于“在地方党委政府配合支持下推动纠纷实质化解”的表述当然是值得肯定的,被拆迁人从来都希望党组织能在此类纠纷中主持公道,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需要指出的是,提级管辖并不影响地方党委配合化解纠纷,将这二者“对立”起来似乎是讲不通的。


需要指出的是,一篇“理解适用”并不意味着征地拆迁领域行政纠纷自此与“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无缘,它本身没有那么大的“效力”。专业征拆律师仍将在具体个案中为被拆迁人的具体诉讼目标不断做出努力。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自“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以来,无论是提级管辖还是最高法再审,发起程序的难度都在持续增大,这是我们不容否认的事实。


这就要求被拆迁人要格外重视案件的“一审”,将一审当成终审来打,不轻易将希望寄托在“提升审级”“告御状”上。为实现这一目标,大家切勿在一审时盲目自信、乐观,自学成才去自己当自己案件的律师,甚至想着如果一审输了,二审我再请律师等等。


越是难打的案子,越要重视专业度和细节把控,真到了需要争取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的时候,专业律师的介入无疑将是不可或缺的。“提前发力”,或许才是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真正路径。


标签: 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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