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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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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17 阅读量:951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9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不得动工建设。

上述规定对《土地管理法》明确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有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即现在农村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是“先签约,后报批”,但被征收人签完补偿协议后并不意味着征收方马上就可以拆房铲苗了。而是在签完征收补偿协议后,随即应把相应的征收补偿费用专款专项落实到位,该给钱的要把补偿款打到指定账户上,该安置的明确安置地点、安置房屋等,补偿利益落实到位,且征收土地正式获批后才能要求房屋的搬迁事宜等,否则就是违法的!


农村土地征收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关于农村土地征收价格,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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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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