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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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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海阳市征地公告
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海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海阳路北、盛竹路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哲阳村民委员会、西哲阳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S202省道西、窦疃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窦疃村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西安路西、威青高速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家泊村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徐家店镇后槐山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槐山村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徐家店镇韩家窑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韩家窑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东凤大道东、凤阳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窑上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请示》(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海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 1 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 2级区片每亩补偿 5.0 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东哲阳村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海阳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6日由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东哲阳村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建华 ;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