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19
阅读量:70
导读:在土地征收中,征收土地用途为绿地,被征收人面临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当征收土地用途为绿地时,补偿标准是否应当适用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还是因绿地“非商业化”的性质而适用较低的标准?

1、文件的适用范围与效力层级
文件是自然资源厅统一发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文件,全省各县(市、区)据此制定本地具体标准,并报省级备案。从多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看出,该文件具有普适性的约束力。
文件的核心制度设计在于:以区片为单位统一综合地价标准,再根据地类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确定具体补偿单价。区片综合地价涵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征地补偿的基础性标准。这意味着,被征收人援引文件主张提高补偿标准,必须首先确认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片等级以及所适用的地类调整系数。
2、不同地类的调整系数与“征收为绿地”的适用
文件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适用,采取了“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的计算方式。从实践来看,各地类调整系数的设定体现了对耕地、园地、林地等不同地类的价值差异的考量。
“征收为绿地”这一土地用途与绿地在法律上的“地类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征收后的规划用途(绿地)不直接决定征收补偿时的补偿标准适用——补偿标准以征收前的地类为准,而非征收后的规划用途。具体而言,如果被征收的土地征收前为耕地,则应适用耕地的调整系数(通常为1.0);如果征收前为园地或林地,则适用园地或林地的调整系数;如果征收前为建设用地,则适用建设用地的调整系数。被征收人援引文件主张提高补偿标准,核心论据应当是:征收方在确定地类调整系数时错误认定地类,从而导致补偿单价偏低。
3、被征收人主张提高补偿标准的可行路径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援引文件主张提高补偿标准,可以通过以下路径:
第一,核对区片等级。被征收人应当首先确认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体系中所处的区片等级是否正确。如果同属一个区片的相邻地块适用了更高的区片单价,或者征地区片划分存在明显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此为由要求调整。
第二,核对地类调整系数。被征收人应当核查征收方在现状调查中认定的地类(耕地、园地、林地、建设用地等)与实际地类是否一致,核对所适用的调整系数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如果征收方将耕地错误认定为园地或林地,导致调整系数从1.0降为0.59,被征收人可以要求按照正确的地类调整系数重新计算补偿。
第三,关注土地现状调查的准确性。征收补偿的依据是现状调查结果。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登记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核对调查数据。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通常为30日)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征收方就区片等级和地类调整系数的适用作出解释说明。对方案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听证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4、实践中的争议与救济要点
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区片等级的划分和地类调整系数的适用是补偿标准争议的高发领域。被征收人援引文件主张提高补偿标准,能否成功取决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能否举证证明土地实际用途与征收方认定的地类不符,包括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实地经营照片等;能否证明相邻同类地块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以说明存在差异化执法的问题;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确保异议权利不丧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土地的用途为绿地,这本身不构成降低地类调整系数的合法理由。绿地的补偿标准取决于征收前的地类,而非征收后的规划用途。如果征收方以“征收后用于绿地建设”为由主张适用较低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有权援引文件以地类调整系数为基准提出异议。
结语:文件是统一征地补偿标准的基准性文件,其对不同地类设置不同调整系数的制度设计,旨在体现各类土地价值差异对补偿标准的实质影响。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完全有权援引该文件核对区片等级、地类调整系数和补偿单价的适用是否准确无误。补偿不是“给多少算多少”,而是“按什么标准算”——核对标准、据理力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是被征收人维护补偿权益的基本功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