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11
阅读量:92
导读:对于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而言,其厂房和经营用地被征收时,能否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是实现企业经营权益不受低估的核心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1、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的法律条件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其一,有关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没有制定并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即土地征收工作与安置补偿工作未在同一征收程序中完成,形成了“两步走”的格局。其二,补偿安置时,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性质实质上已向国有转化。
2、企业参照国有标准补偿的权益范围
企业要求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并非将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直接按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全额补偿,而是在原有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参照国有土地上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和用地权益进行价值补偿。
具体而言,补偿权益范围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通过评估机构参照同区位、同类型国有土地上厂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或房屋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及不可搬迁设备的重置成本;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企业需要额外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已按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支付的部分,在参照国有标准补偿时应当扣除。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起案例中,涉案房屋被征收时已坐落在已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且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法院据此认定符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诉求予以判决。在某企业拆迁案例中,相关判例同样要求“企业拆迁补偿应综合考量土地价值、房屋重置成本、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用,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
3、被征收企业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征收中,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要争取参照国有标准补偿,应当采取以下针对性的法律策略:
第一,确认在补偿安置时点,企业所在地块是否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或城市规划区范围。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文件,以证明补偿安置时被征地块已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论是评估基准,还是开发时序,都应作为核心证据附卷。
第二,确认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是否在同一征收程序中完成。若征收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未有效启动和推进安置补偿工作,或者因征收流程迟延导致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企业可以据此主张适用参照国有标准补偿。
第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阶段,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提出参照国有标准补偿的申请,并附上土地规划用途文件、企业经营证明材料及周边国有土地上的市场价格参考,启动参照评估的前置协商。如协商无法推进的,在征地补偿决定作出后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连片征收宏伟蓝图之下,集体土地上的企业作为园区产业布局的重要主体,其补偿权益不应在以集体土地性质为名的旧标尺中被低估。最高法司法解释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有力武器。在被征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核心区的企业时,完全有正当理由要求按市场价格评估厂房价值、足额覆盖停产停业损失、全面纳入设备搬迁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