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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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实务中,地类认定直接决定了补偿标准的适用,进而影响被征收人所能获得的补偿数额。未利用地适用较低的补偿标准,但其实际开发利用价值却远超一般未利用地,尤其是具备旅游开发潜力的滨海滩涂,其市场价值与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之间存在巨大落差。被征收人普遍关注的问题是:滩涂未利用地在征收时能否按建设用地的标准获得补偿?

1、未利用地与建设用地的法律界定及补偿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
在征收补偿中,未利用地与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存在显著差异。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建设用地以综合地价为基础按系数1.0执行,而未利用地仅按系数0.8执行。具体到补偿金额层面,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约13.6万元,而征收未利用地平均每亩仅补偿2.1万元,二者差距达6倍以上。
上述数据表明,在现行制度下,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远低于建设用地,且区片综合地价中未利用地标准较建设用地低约20%。
然而,滩涂未利用地的实际价值并不因其法律定性而必然偏低。滨海滩涂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独特的景观价值,尤其是在海岛旅游区域,滩涂经开发利用后可转化为高价值的旅游设施用地。征收实践中,地类认定直接影响补偿基数,若按未利用地补偿,被征收人将承受巨大的利益损失。因此,滩涂未利用地能否突破法定地类的限制、按建设用地的实际用途获得补偿,成为被征收人最为关切的争议焦点。
2、地类认定的时间节点与事实状态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中地类的认定,原则上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时的现状地类为准。这一规则的正当性在于:防止被征收人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后通过改变地类的方式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因此,在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土地已经实际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并具备相应事实状态的,应当按建设用地进行补偿;反之,如果征收时仍维持未利用地的自然状态,则原则上适用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
滩涂若在征收前已经完成旅游设施的开发建设,包括修建旅游服务设施、停车场、观光步道等,形成了实质性的建设用地状态,则征收补偿时应当按建设用地的标准执行。反之,若滩涂仍处于未开发的原始状态,仅因其“具备旅游开发潜力”而主张按建设用地补偿,则缺乏事实基础。被征收人应当重点关注征收预公告发布时土地的实际使用状态,通过航拍图、卫星影像、建设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等材料证明土地的实际用途。
3、用途变更的程序要件与补偿适用
从土地用途管制的角度,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须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虽不涉及耕地保护问题,但仍需经过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程序。
在旅游设施建设过程中,如果项目已经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土地性质已经从法律上转变为建设用地,则征收时自然适用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反之,如果旅游设施的建设未取得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占地建设,则在征收补偿中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建筑违法性与土地地类认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因地上建筑违法而否定土地本身按实际用途补偿的可能性。
部分地区在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规则中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以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系数1.0调整,未利用地按系数0.8调整。这一调整系数的设计本身已经考虑了不同地类的价值差异,但系数的刚性适用在面对滩涂未利用地的特殊价值时,可能存在与公平补偿原则相悖的情形。
4、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填补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征收时土地实际用途与法定地类不符的情形,人民法院并非完全拘泥于形式上的地类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行政补偿案件中明确指出,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公平补偿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对于虽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长期实际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形成稳定生产生活状态的土地,在征收补偿中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历史成因、信赖利益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不宜简单以法定地类为依据。
对于滩涂未利用地而言,如果被征收人能够证明以下事实:滩涂在征收前已实际用于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设施的建设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可或默许、被征收人基于对土地价值的信赖进行了实质性投入,则被征收人可以主张按建设用地的实际价值获得补偿,或者通过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方式弥补补偿差额。
5、被征收人的维权建议
针对滩涂未利用地征收中的补偿问题,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全面收集土地实际用途的证据,包括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投入资金凭证、经营许可证照、税务记录、航拍图等,证明土地在征收前已实际用于旅游设施建设。
第二,关注征收预公告的时间节点,确认土地的实际使用状态在预公告发布前已经形成,避免因“抢建”而被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第三,对征收方单方面认定的地类提出异议,要求其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说明地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必要时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地类认定的原始材料。
第四,在补偿协商中主动提出按建设用地标准补偿的主张,并提供同类区域建设用地市场价值的参考数据作为谈判依据。
第五,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地类认定的合理性和补偿标准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结语:滩涂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问题,实质上是土地法定地类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冲突在征收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地类认定是确定补偿标准的基础性环节,未利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补偿差距客观存在。然而,当滩涂未利用地已经实际转化为旅游设施用地、形成稳定的经营状态时,机械地适用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可能与公平补偿原则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