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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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滩涂征收中,历史形成的养殖设施是否按合法附着物补偿,是养殖户最为关切的权益问题之一。滩涂养殖设施往往建于不同年代,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完善的权属登记或审批手续,其补偿资格的认定面临现实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养殖场虽然后续经营手续不全,但其资产系从合法途径取得,且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取得的权益,因公共利益需要受到损害时,享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证照不全并不直接等同于“零补偿”,法律的执行需综合考虑历史成因、政府信赖利益以及养殖场的实际投入。

1、历史形成养殖设施的法律地位
滩涂养殖设施是养殖户投入的重要资产,其法律地位不应因手续不全而被当然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经登记后受法律保护。然而,对于历史形成的养殖设施,其建造年代往往早于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手续缺失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养殖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取得的权益,因公共利益需要受到损害时,享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这一裁判规则的核心要义在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行为保持连贯性,公民基于对政府先前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受保护。如果养殖户长期投入经营、政府长期未予查处,征收时就应当保护这种信赖利益,不能简单以手续不全为由不予补偿。
在滩涂养殖场清理整治案例中,征收方以证照不全为由拒绝补偿,律师明确指出:证照不全并不直接等同于“零补偿”,法律的执行需综合考虑历史成因、政府信赖利益以及养殖场的实际投入。养殖场的投入是基于对政府先前许可或默认行为的信赖,其合法权益就应受到保护。
2、合法附着物认定的考量因素
历史形成养殖设施按合法附着物补偿,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建造年代与历史成因:对于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之前已建成的养殖设施,因当时审批要求尚不明确,应当参照合法建筑处理。养殖户应当收集历史航拍图、老照片、养殖记录等证据,证明养殖设施的历史存在。
行政信赖利益:如果养殖设施长期未被查处,且养殖户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持续投入经营,就形成了信赖利益。征收时应当保护这种信赖利益,不能简单以手续不全为由压低补偿。养殖户可以提供历年的养殖证办理记录、政府支持文件等证据。
实际投入与经营事实:养殖设施的投入成本、经营年限、养殖规模等,是证明其合法财产价值的重要依据。养殖户应当保留养殖设施建造合同、付款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养殖记录等材料。
在用海政策处理补偿实施方案中,经济补偿项目包括海域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转产转业扶持费、其它养殖辅助设施补偿费。其中,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养殖生产器材、养殖池式构筑物、增殖投入设施等。这一规定为历史形成养殖设施的补偿提供了政策参照。
3、养殖设施补偿的项目构成
历史形成养殖设施被认定为合法附着物后,其补偿应当涵盖以下项目:
养殖设施重置补偿:包括养殖池、管理房、增氧设备、饲料加工区域等所有固定设施的重置成本,计算时会结合成新率(折旧程度)。养殖户应提前整理设施清单、购置发票、维护记录等材料。
养殖物损失补偿:存塘的养殖物应按市场价格结合具体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补偿。养殖户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保留养殖记录、采购凭证、销售记录等证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造成的经营中断损失,应考虑养殖场的经营效益、生产周期以及恢复生产所需的时间。
4、养殖户的维权策略
对于养殖户,争取历史形成养殖设施按合法附着物补偿需注意以下要点:
收集完整证据链:系统收集养殖设施建造合同、付款凭证、历史养殖记录、政府支持文件、历年的养殖证办理记录等,证明养殖设施的历史存在和合法投入。
主张信赖利益保护:若养殖设施长期未被查处,可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张参照合法附着物给予补偿。
申请行政补偿:根据《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对于征地范围内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并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参照此规定,申请对历史形成养殖设施进行查明和补偿。
结语:滩涂上历史形成的养殖设施,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按合法附着物予以补偿。建造年代、历史成因、信赖利益、实际投入等因素,是判断补偿资格的重要依据。证照不全不等于“零补偿”,养殖户应当积极收集历史证据,主张信赖利益保护,确保养殖设施的每一份投入在征收中得到应有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