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07
阅读量:129
导读:听证程序是保障被征收人参与征收决策、表达诉求的重要制度设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土地征收涉及大量商户,补偿方案的制定是否需要进行听证,取决于项目的性质和被征收人的意愿。

1、听证程序的法定启动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一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听证程序并非所有征收项目的必经程序,而是以“旧城区改建”和“多数被征收人异议”为前提条件的程序。
2026年征收新规首次将“连续经营满2年的承租人”列为补偿协商主体,赋予三项权利:参与补偿方案听证会;查阅评估报告基础数据;对装修损失提出专业复核申请。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商户在征收程序中的参与权。补偿方案需经“论证-公示-听证”三阶段,在方案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可联名申请听证,要求调整补偿标准或增加安置房源。
2、听证程序的权利保障内容
在听证程序中,被征收人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提前告知被征收人,保障其能够充分准备参与听证。
陈述和申辩权。被征收人可以对补偿方案的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质证权。证据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委托代理权。被征收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3、听证程序缺失的法律后果
若征收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且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但政府未依法组织听证,或听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构成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补偿方案公示不少于30日,同时组织被征收人参与听证。补偿方案公示期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在公示期内及时提出书面意见。若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应当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提交书面意见,推动听证会的召开。
4、商户维权的实务要点
对于商户,争取听证权利需注意以下要点:
关注补偿方案公示。补偿方案公示期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在公示期内及时查阅方案内容,对不明确或有异议的事项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联合提出听证申请。若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应联合提交书面意见,要求政府组织听证会。在方案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可联名申请听证,要求调整补偿标准或增加安置房源。
保留证据。对公示内容、书面意见提交凭证、听证通知等材料应妥善保存,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结语:土地征收中,补偿方案是否需要商户听证,取决于项目性质和被征收人的意愿。若属于旧城区改建且多数商户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2026年征收新规将承租人纳入补偿协商主体,赋予其参与听证会的权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程序权利的充分尊重。商户应当关注补偿方案公示,及时提出书面意见,联合申请听证,确保自身在征收决策中的话语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