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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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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地的,国家赔偿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5-30 阅读量:732

导读: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对于征收主体违反法定的征收程序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及时的通过法定的维权途径,向征收方主张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要求该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的补偿与国家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补偿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对被征收人的土地进行征收时,按照法定的征收程序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法定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利。

 

国家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实践中,征收主体因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土地或房屋而引发的赔偿案件时有发生,且存在征收主体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的情况。

 

对于这一情形,我国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3月发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中明确要求:违法征收土地的,国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

 

2011年,某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告知当事人范某的土地及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并开始具体实施相关的征收项目。随后,由于本次项目的征收主体所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缺少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当事人范某未与其签订相关的补偿安置协议。

 

随后,本次项目的征收主体,在未与被征收人范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将被征收人范某位于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原告范某依法就被征收人的该行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

 

随后,被征收人范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仍然按照原本的补偿标准给予赔偿。

 

而原告则依据国家赔偿的法定程序,将赔偿义务机关,即征收主体诉至法院,经过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及最高人民人民法院的再审确认,要求征收机关以不低于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对被征收人范某进行赔偿。

 

律师分析

 

在实践中,征收主体违反法定的征收程序,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在维权过程中,涉案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便逐步进入到国家赔偿程序,此时征收主体往往会按照补偿安置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但实际上,征收主体此时确认的赔偿标准如低于补偿安置权益系严重的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3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320日发布的《9起行政赔偿参考案例》中均明确要求: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而本案中,当事人范某的房屋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方违反征收程序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其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此时征收方在对当事人范某进行赔偿时,赔偿的数额依法应当高于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而并非低于或等于该补偿安置权益。

 

因此,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对于征收主体违反法定的征收程序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及时的通过法定的维权途径,向征收方主张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要求该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标签: 违法征地的,国家赔偿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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