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维权
Topics on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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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而除去公租房、廉租房等特殊租赁情形的,一般的住房承租人是不能主张征收补偿利益的。但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上有难以分割的添附,且以其所承租房屋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在该房屋被征收时,对于承租人提出的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依法应予考虑。
也就是说,对于承租房屋用来经营的,承租者对停产停业、机器设备搬迁等损失费用是可以主张补偿的。
针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有协议约定,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补偿费。如果没有具体协议约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问题,此时提起民事诉讼有较大的举证责任,承租人不但要证明补偿款中是否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费,还要证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额度,对于承租人而言非常困难。此时,征收相关法律明确了经营性承租人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补偿申请,看征收部门作何答复。如果征收不作为,便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诉讼能够使征收部门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以便于承租人获得合理的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