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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由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安徽阜阳于女士及其子奚某诉邢塘街道办和临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一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于女士虽然属于“外嫁女”,但在案涉房屋被征收时其和奚某的户籍均在被征迁地,且在当地有股权证及承包地,其夫户籍地居委会亦证明于女士在当地未享受拆迁补贴,因此应当认定于女士、奚某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应属于拆迁补偿安置人口。最后判决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支持上诉。至此,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