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2-25
阅读量:209
导读:无形资产,究竟算不算“财产”?法律对此,到底是装糊涂还是真糊涂?
1、无形资产不是“空气”,法律早已承认其财产属性
首先要澄清一个误区:无形资产绝非法律的盲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资产评估的对象包括“无形资产”,而企业拆迁涉及的岸线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均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换言之,岸线使用权不是江风,吹过就算了,它在法律上是有“名分”的财产。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发布的《上海市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技术指引(试行)》更进一步明确:产业用地综合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及生产物资、停产停业损失等评估价值”。其中,“土地使用权”在船厂案例中,往往与岸线使用权深度绑定——船厂所占用的土地若包含岸线区域,其土地价值本身就应当体现岸线的稀缺性。
2、岸线使用权怎么算钱?关键在于“剩余年限”和“收益能力”
然而,承认无形资产的存在是一回事,给它算出价钱是另一回事。岸线不像砖头,没有建材市场报价,怎么办?法律提供了两条路径:
第一,收益还原法。
如果船厂长期使用该岸线从事生产经营,且有稳定的收益记录,可以依据过去三年的平均利润,结合岸线剩余使用年限,折算出岸线的价值。这类似于商铺拆迁中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逻辑——岸线本身就是生产资料,失去它,等于失去未来的赚钱能力。
第二,市场比较法。
虽然岸线交易不像白菜买卖那么频繁,但并非无迹可寻。同一流域、类似区位的岸线租赁或转让价格,可以作为参照。评估机构需选取近三年内相同用途的交易实例进行比较修正。当然,这要求被征收企业主动收集并提供周边岸线的市场交易信息,否则评估师只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3、船厂老板的“举证责任”:别等拆迁来了才翻箱倒柜
实务中,无形资产评估的最大障碍,往往不是法律缺位,而是企业主自己拿不出证据。很多船厂经营十几年,岸线使用权证压在箱底,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写“岸线经营”,纳税记录也看不出岸线的贡献。等到征收方上门,才发现自己连“证明自己拥有什么”都困难。
根据《上海市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技术指引》,评估所需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前三年生产经营效益的财务报表及纳税凭证等。这意味着,企业主必须在征收启动前,就建立起完整的“无形资产档案”——权证要清晰、账目要可查、收益要与岸线挂钩。否则,评估师也只能对着空荡荡的资料夹摇头。
4、政府方的“自由裁量”:绩效评估好,补偿能上浮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的政策还埋了一个“彩蛋”:对于综合绩效评估结果为A类和B类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可在评估结果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换言之,如果船厂经营规范、环保达标、亩产税收高,政府可以在法定补偿之外给予额外奖励。这既是激励,也是提醒——平时守法经营、规范纳税的企业,拆迁时不会吃亏。
结语:法律不是沉默的旁观者——从《资产评估法》到上海的产业用地评估指引,都在告诉被征收人:无形资产,算账有据。关键在于,企业主能否在推土机到来之前,把自己的“无形资产清单”理得清清楚楚。毕竟,岸线使用权不是江里的鱼,捞不起来的,只能怪自己没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