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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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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五金建材城商户的集体质疑:评估机构岂能由征收方单方指定?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6-17 阅读量:634

导读:唐山矿南门商业区改造的推土机尚未进场,一场关于程序正义的风暴已席卷五金建材城。当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家商户的联名质疑书如一记警钟,叩问着一个核心法律问题:为何价值评估的“裁判员”竟由征收方单方指定? 在动辄决定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补偿的拆迁博弈中,评估机构的公正性与独立性绝非小事,它直接关系到补偿结果的公平性,更是法律程序正当性的基石。

 

1、法律明镜: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定程序绝非“一言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绝非原则性倡导,而是强制性程序规定,其核心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评估环节的程序参与权和选择权。

 

协商优先是原则:法律首先赋予被征收人集体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这是尊重其主体地位的体现。征收方在此阶段扮演的是组织协调者,而非决策者。五金建材城商户作为一个利益高度相关的群体,完全具备协商选定的基础。

 

多数决定/随机选定是底线:当协商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时,法律也设定了“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如摇号、抽签)等公平机制作为替代方案。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其核心都是打破征收方的单方控制权,引入程序的中立性和不可预测性。征收方单方指定评估机构的行为,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法定选择权,在程序起点上即构成重大违法。

 

2、单方指定的恶果:独立性缺失与公正性质疑

 

征收方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其弊端是显而易见且危害深远的:

 

独立性荡然无存:评估机构由征收方选定并支付费用,必然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评估机构在做出专业判断时,难以完全摆脱“金主”意志的潜在影响,其独立性受到根本性质疑。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机制设计,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公。

 

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征收方的核心诉求往往是控制征收成本、推进项目速度。其指定的评估机构可能(无论是有意或无意地)倾向于做出更符合征收方成本预期的评估结果。这与被征收人期望获得公平、合理甚至充分补偿的诉求存在天然冲突。单方指定放大了这种冲突,使评估结果天然地缺乏公信力。

 

评估方法及参数选择的偏向性风险:评估结果高度依赖于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的选择以及具体参数的设定(如修正系数、资本化率、成新率等)。由征收方指定的评估机构,在方法选择和参数运用上可能更倾向于使用对征收方有利的方式,导致评估价值系统性偏低。商户们质疑的“为何我们的商铺评估价远低于同地段市场成交价?”其根源往往在于此。

 

3、商户维权利剑:挑战程序违法与评估结果

 

面对征收方单方指定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可能产生的不公评估结果,五金建材城的商户并非无计可施,法律赋予了多层次的救济途径:

 

1坚决主张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

 

这是最根本、最优先的维权策略。商户应依据《征补条例》第二十条,集体、正式地向区/县人民政府(征收主体)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异议,明确指出其单方指定评估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要求立即停止该评估机构的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启动由被征收人协商或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程序,重新确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是硬伤,是后续所有维权行动的基石。

 

2深度审视与挑战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及《房地产估价规范》,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需关注:评估机构资质、评估师签字、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评估时点、估价依据、评估方法选择与参数应用、现场查勘记录、可比实例选取等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技术规范。

 

申请专家鉴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

 

聚焦核心争议点:商户应重点质疑:

 

评估方法适用性:商业用房(尤其有稳定租约的)是否应优先采用收益法?征收方指定的机构是否错误地主要采用成本法?

 

可比实例选择:选取的“可比实例”是否真实、客观?是否存在刻意选取低价成交案例?

 

参数设定合理性:各项修正系数、资本化率、成新率等设定是否偏离市场客观水平?是否充分考虑了区位、临街状况、商铺格局、经营业态、品牌价值等增值因素?

 

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对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是否依法合理评估了停产停业损失(《征补条例》第二十三条)?评估标准是否过低?

 

3善用听证程序,据理力争

 

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及后续针对补偿决定的程序中,积极参与征收部门组织的听证会。这是当面陈述意见、质疑程序违法、反驳不公评估的重要平台。商户需准备充分,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引用法律依据和专业意见。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终极法律防线

 

若沟通、复核、鉴定等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最终可针对区/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核心焦点:

 

程序违法:单方指定评估机构是重大程序违法,足以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

 

评估结果依据不足/明显不当:论证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错误(方法错误、参数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补偿结果显失公平,违反《征补条例》关于“公平补偿”的原则。

 

补偿方案整体不合理:结合程序违法和评估不公,论证最终的补偿方案无法保障商户的财产权益和生存发展权。

 

五金建材城30家商户的联名质疑,不仅是为自身权益而战,更是为所有面临征收的经营者捍卫程序正义的底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绝非细枝末节,它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抵御不公的第一道盾牌。当这面盾牌被征收方强行夺走,补偿的天平便已悄然倾斜。

 

唐山矿南门的拆迁故事,终将写入这座城市更新的编年史。五金建材城商户的勇气提醒我们:城市的光鲜崛起,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唯有将评估机构的选择权真正交还到被征收人手中,让每一份评估报告都经得起阳光下的审视,让每一次价值判断都摆脱利益的捆绑,拆迁补偿才能真正回归“公平合理”的法治轨道。

 

商户们今日据理力争的,不仅是当下的补偿款,更是一个所有市场主体都能被规则平等对待的未来。当推土机驶过,留下的不应是权利的废墟,而应是法治精神夯实的根基。


标签: 商铺拆迁 河北 唐山 五金建材城商户集体 评估机构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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