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作者:李臻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2-04-27
阅读量:2228
李女士系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村三组村民,目前其在本村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因棚户区改造面临征收。
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李女士于2022年2月14日通过邮政EMS快递的方式向区发改委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如下:涉及赵店村棚户区改造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
2022年2月24日,区发改委向李女士送达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中提供了项目批复具体目录的网址和《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李女士认为,区发改委作出的《关于北赵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程序违法。
法律评析
首先《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因此,立项批复文件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李女士向区发改委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涉及该棚户区改造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区发改委于2022年2月24日向李女士送达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并没有提供立项批复文件的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区发改委作为保存立项申报材料的机关,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表明没有立项申报材料。区发改委在没有立项申报材料的情况下,作出立项批复文件,违背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其次,《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作出的时间晚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作出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因此,立项报批程序是征地前置程序。2021年12月8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区发改委作出《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的时间是2022年1月4日。
本案中,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早于立项批复作出的时间。因此,立项批复文件作出的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实务中,像本案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是违法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应当及时维护合法权益,申请撤销立项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