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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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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拆迁案例:补偿款迟到17年才被检察院追回!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2-04-27 阅读量:1409

有些征收拆迁领域的报道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明律师十年来一直坚持带大家关注、研究后者,毕竟前者最多只是个案件事实。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突然发了这么一件事:某自治区检察院启用检察建议程序,实质性解决了一起延宕17年的拆迁补偿纠纷,帮助92岁高龄离世的被拆迁人完成了获取公平补偿的遗愿。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真的如报道所说,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是导致其无法获取补偿的原因吗?

【简化后案情:没补偿就拆房?2005年的遗留问题】

侯先生一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拥有一处带院落的房屋。2004年涉案房屋被纳入片区拆迁改造范围内,项目明确由政府主导并负责,侯女士一家未能与拆迁办达成补偿协议。

2005年,当地政府直接把涉案房屋给拆了。侯老先生一生气就走了信访,一晃十多年过去了补偿问题都没解决。

2016年2月,侯先生一家终于回过神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当年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到这里,问题就出现了。显然,政府当年的做法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可惜这个原则2005年还没有),是妥妥的违法强拆行为。

但是,侯先生一家人直至2016年才想起来起诉,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违法强拆案件,往往是强拆发生当日被拆迁人就“知道了行政行为内容”,故此无论怎么算,过了10年才起诉都是严重超期了。

正因为此,本案在法院主持双方就补偿事宜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裁定驳回了侯先生一家的起诉。侯先生一家人相继提起上诉、再审申请,但都是同样的结果。

于是,自治区检察院才以检察监督的形式介入了本案。


新疆农村拆迁案例:补偿款迟到17年才被检察院追回!


【律师分析:补偿安置职责为法定职责,拆迁方不能耍赖皮】

相关报道中有这么一段话,看得在明律师实在生气:

然而,当检察官来到涉案房屋所在区的区政府协调时,出现了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情形——“案子法院已经裁决生效了,对侯某甲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区政府不同意调解。

拜托了,法院只是裁决侯先生一家人提起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超期了,哪儿有“对侯某甲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呢?

试问当地政府,知不知道有一种职责叫“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简单讲,你拆了老百姓的房子,就得给补偿,这就叫“有拆迁必有补偿”,而且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

莫说本案中侯先生一家10多年来一直在要这笔钱,就是侯先生没说要,你政府不应当主动依法履行职责,把钱给人家么?

侯先生一家不懂法,选择的诉讼请求不当,这才导致了被法院驳回起诉。事实上,只要侯先生一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请求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之诉,区政府就得乖乖的给人家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当地区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后一分钱补偿都没有给到侯先生一家,压根儿就没有履行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也就根本不存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这一说。

换言之,只有区政府按当年的拆迁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补偿裁决后,才能开始计算前面提到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

区政府一天不作出相应的裁决或者补偿决定,这个起诉期限就永远不会过期。这就是行政法律对老百姓权益的强有力保障。

自治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显然懂得这样浅显的道理,于是才有了后面检察院向区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限期对涉案房屋给予补偿的事情。

最终,14.12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直至侯某甲老先生去世后才算尘埃落定。笔者不禁要问,当地区政府早不知道自己该补给人家钱么?拖延至今究竟为何?难道仅仅因为当事人一家不懂法,一味寄希望于信访么?

问题的关键在于,老百姓不懂法是正常的,但你行政机关不能不懂法,尤其不能揣个明白装糊涂。检察院如果不建议呢?你就非得等到老百姓再去起诉“对了”,然后你再应诉?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是一句空话,不能仅用来冲着老百姓和法院说。行政机关既然是“民告官”行政诉讼中的一方主体,就不能努力做到自我纠错,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吗?

通过本案,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3点经验教训:

1. 征收补偿纠纷均属典型的涉诉纠纷,信访管不了,大家千万不可寄希望于信访而耽搁了复议、诉讼的期限;

2. 打算“民告官”一定要咨询委托专业律师,不可自己把眼一闭、一咬牙一跺脚就去起诉,诉错了,有理的官司你也赢不下来,更无法实质性化解争议;

3. 尽管检察院并非处理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主力,但实践中检察监督程序也确实解决了不少“疑难案件”,且行政检察监督的力度和广度都在加大,被拆迁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尝试这一路径,但不建议将其作为“救命稻草”来用。

当然,在明律师要为本案中的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官们点赞!


标签: 新疆农村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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