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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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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拆迁案例:建委不积极查处无证施工行为被判败诉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3-05 阅读量:2461

事实概要


赵青一(化名)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望泉寺村有房产一处,此地闹中取静,是顺义区城镇中心要地,交通便捷,基础设施齐备,临近美丽的潮白河。然而,赵青一多年来“世外桃源”般的生活被一场拆迁大浪打翻了——因M15号线顺西路-府前街站D、E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动迁,赵青一家被划入拆迁范围,然而不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却让赵青一很是沮丧和恼火,迟迟没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时间过去了一年又一年,赵青一的邻居们陆陆续续签约搬迁了,周围承载了几十年生活记忆的老房子也一一被推平,取而代之的是钢筋水泥铸造的大高楼。眼见自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陷入泥淖,赵青一经过网络搜索和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绩斐然的两位巾帼拆迁律师——杨念平、黄艳律师,委托其为权利而斗争。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无证施工的秘密


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两位拆迁律师介入赵青一维权案件之后,随即展开了“无缝连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很快,杨、黄二律师便从公开结果中斩获了一个“惊天秘密”:委托人赵青一房屋所属地块拆迁项目尚未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换言之,已建起的和正在建设中的“钢铁巨人”实为无证施工!


2014年3月20日,杨、黄二律师代表委托人向主管违法施工行政查处的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字字珠玑的《查处无证施工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前述无证施工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将书面查处结果给予赵青一。


随后,赵青一便怀揣希望开始了等待……


办案第二辑:行政诉讼一招定乾坤


三个月时间匆匆翻过,周边施工的机器轰鸣声未曾间断,顺义区住建委亦没有向赵青一作出任何的书面答复。面对窘境,杨念平、黄艳律师淡定地进行了应对——将顺义区住建委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请人民法院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无证施工的职责。


法庭如战场。被推上了被告席的顺义区住建委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手段颇为高明、措辞相当狡猾的行政诉讼答辩状,称在接到原告的《查处无证施工申请书》后,已经立即责成工作人员对举报的无证施工工程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亦责令停工,只因建设方一直未提供项目工程合同而无法根据合同价款确定处罚金额,故案件尚处于调查处理阶段,尚不能对原告作出答复。


不过,被告的色厉内荏很快就被“火眼金睛”的杨念平、黄艳律师看穿,二位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层层瓦解:


①被告仅向建设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而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违法施工,亦并未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导致建设单位施工行为持续至今,其不履责、不作为应该予以认定;


②被告关于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合同故无法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确定处罚金额的主张,因无相关证据佐证,依法不能成立,且有搪塞之嫌。实际上,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备案制,被告完全可以依职权获取涉案建设工程合同;


③我国目前阶段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未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作出特殊性规定,应当适用60日的一般时限标准。那么,在被告称其至今处于调查处理阶段、尚未结案的主张基础之上,认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违法施工行为事实清楚,结论充分。


2014年10月20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诉讼判决书》。在判决书中,法院采纳了赵青一一方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认定被告未在60日法定期限内对无证施工进行查处不符合法律要求,责令其立即履行前述职责。


虽然只是漫长维权路的一次小胜利,但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一轮胜诉给了赵青一莫大的希望和信心,她被拆迁催得黯淡的生活又重新明朗起来。


律师说法


无证施工,这是我国各地拆迁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施工许可证牵涉到土地、规划等手续和建设资金落实等方面,未经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施工很容易导致“豆腐渣”工程、工地安全事故、拿不到房产证等,社会危害性大。


对此,我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无证施工行为、对建设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追责是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殊的国情造就了“中国式拆迁”。其中,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违法拆建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并不鲜见。要终结这种局面,还是要回到“依法执政”和“执法为民”上去。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的主要议题,这充分表明党和政府的执政观念在转变,全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认识和觉悟在提高。我国期待着一个法制环境的构建,这样才会使得拆迁改造真正成为利国利民、利于社会的好事。


标签: 北京市农村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 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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